1、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以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意見》(滬人社辦發〔2016〕51號)。
2、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目的是什么?
《社會保險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加大違法懲戒力度,確保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征收,維護廣大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根據國家及本市規定,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公示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3、社會公開告示的范圍是什么?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向社會公開告示:(一)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工商登記信息確立,企業生產、經營仍正常運行,且已進入征收執法程序并查明欠費事實的;(二)累計欠繳月份在3個月及以上,或者欠繳金額較大的;(三)經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職責,欠繳單位逾期仍未按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
4、社會公開告知一般采取哪些方式?
(一)社會新聞媒體公開告示。通過包括本市報紙、電視等在內的公眾媒體,對欠繳單位進行公開告示;
(二)自辦媒體公開告示。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辦的刊物和局政府網站,以及社會保險信息發布平臺、社保經辦服務大廳的社保信息播放平臺等自辦媒體平臺,對欠繳單位進行公開告示。
必要時可向相關管理機構、辦事機構進行公開告示。
5、社會公開告示包含哪些內容?
(一)單位全稱;(二)違法違規行為;(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單位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參保所在地。
6、社會公開告示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由什么機構負責?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負責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社會公開告示的組織實施工作,并以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名義發布。
7、市社保中心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包含哪些職責?
(一)對擬公開告示單位實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時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限期仍未繳納欠費的,納入實施公示范圍;
(二)確定公開告示單位名單和告示材料,送達相關社會媒體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辦媒體,實施告示;
(三)對實施公開告示的單位進行后續跟蹤,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進一步加強后續強制征收工作;
(四)實施公開告示單位的違法行為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8、《關于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意見》從何時開始實施?
自2016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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