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陳先生咨詢:我在今年10月份從朋友手中購買了一套房屋,支付清了價款。由于朋友急于出國辦理商業事宜,故該房屋還未登記過戶。房屋產權證上就我朋友一人名字,朋友也同意我可以進行裝修。未料,在這個月我帶了施工隊去裝修時,里面居住了我朋友的姨夫,他姨夫聲稱該房屋是其舅兄留下的遺產,所以其能代表他的妻子有權予以繼承,認為其家也有份額。故從未同意其妻外甥予以買賣,借口需居住,現在住進來了,我到物業反映這個情況,物業講,根據《物權法》“房屋買賣應當先予以登記,不登記不能主張權力。”到派出所反映,民警同志認為此類糾紛屬于民事糾紛,應當到法院予以訴訟,而我朋友要6個月后再回上海,目前,我未登記是否可以進行訴訟?
張律師回復:來訊收悉。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本人認為你完全可以訴訟主張權力。根據你與朋友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了價款,從這方面的來講,你已經通過合同,支付了對價從而取得了權力,并且已經告知了目前房屋的居住人。作為目前的居住人應當知道了該房屋已經賣出,如果現居住人認為有繼承份額,應該到法院予以訴訟,要求分割遺產或者起訴你的買賣合同無效,而不應該強占房屋。
對于你朋友的姨夫來講,雖然該房屋產權仍然屬于登記權利人,但這并不意味你一個真實物權人,對于其姨父的侵占行為不能依法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你雖然在辦理登記前,對于該房屋處分(即賣出)的物權有限制,但這并非對你所享有的權利予以否定。其次,房屋的產權具有對世性,絕對性,作為其他人應該對該項權利負有尊重之義務。此種義務并非來源房屋權利的公示,而是來源于該房屋權利的本身。最后,即使其姨父確實無法根據登記的外觀判斷房屋權力的真實權利人,但對自己并不享有該房屋權力的事實是明確的。故不應該隨意侵占,如果其姨父僅僅因為該房屋未經登記而不能判斷其真實權利人,就可以隨意侵害該房屋的權力,而你無法以其權利對抗其姨父侵害的話,則明顯有違物權保護的法理,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理念。
根據《物權法》解釋(一)第八條“依照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物權,但尚未完成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的物權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保護其物權的,應予支持。”之規定,你可以起訴其姨夫,從而主張自己的權力,從而保護自己的物權。還有不詳之處,可來本所當面咨詢。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