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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到上海社保專項審計通知書該怎么辦?

    2016-11-16 18:22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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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呂上周收到一張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寄出《專項審計通知書》。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呂上周收到一張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寄出《專項審計通知書》。通知里寫到,根據相關規定,現委托本市某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小呂所在的企業開展2015年度工資總額專項審計。請用人單位積極配合,提供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及必要的工作條件,并要求用人單位與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具體接洽聯系。小呂第一次收到這樣的通知書,覺得十分奇怪。公司平日里每月都按時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也從不拖欠社保費,為何會遭遇社保審計?小呂在收到《專項審計通知書》之后,馬上將相關要求告訴了公司的老板。老板聽聞后,跟小呂回復到:“目前馬上臨近年底,本職業務工作也逐漸忙碌起來,而社保審計一定會牽扯到提供很多資料,涉及一定的人力工作量,不如對這個《通知》置之不理?!毙斡X得老板這樣說也一定有問題,但又不知道如何去和老板解釋。這個社保審計究竟是起什么作用的呢?

    一、社保審計依法開展。

    社保審計,其實就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方式,通過委托投標成功的社會審計服務機構對用單位開展的工資總額專項審計。這項工作是有法可依的:

    1、《社會保險法》第八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匯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2、《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八條也規定:“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3、《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第十一條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一)在職職工和社會保險待遇享受人員的人數及花名冊;(二)工資總額填報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三)上繳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四)支付社會保險金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的落實情況。”

    因此,配合開展社保機構關于年度工資總額的審計工作,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的審計工作,是社會保障整體運行機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若缺少這樣的監督手段,社保繳納工作中的少報、漏報、瞞報情況無法得到及時糾正,那么不僅會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更會對社保基金的安全運行造成嚴重的影響。

    二、不配合審計需擔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div>

    此外《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還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div>

    因此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且應當在審計工作后積極配合整改。結合本市的實際操作而言,社會保險征收機構可以對不配合社保審計工作的單位依法采取以下工作步驟與措施:(1)經工資總額專項審計用人單位存在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2)單位逾期未整改的,社保中心將依法責令其限期補足社會保險費;經責令仍未整改的,社保中心將依法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移送行政部門進行處罰;(3)同時將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與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實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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