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張某在房產中介公司看見掛牌出售浦東的一套房屋,售價146萬元。張某覺得不錯,在中介的促成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及《房屋買賣合同》,并先行支付了10萬元定金。此時,賣方提出該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其已故丈夫的名下,必須等到公證手續齊備拿到新產證后才能與張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對此,張某沒有異議,同意50天后再正式簽約。
然而,之后房價暴漲。在得知樓下鄰居以175萬元的價格出售了同樣面積的住房后,賣方覺得“虧”了,就打電話給律師,要求房產律師想辦法,毀約,減少損失。律師回答“承擔雙倍返還保證金,賠償張某的既得利益損失,如張某堅持要房,可能最后結果為強制交易。”賣方聽后不甘心,找到另外一家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還答應給中介好處費,請該中介人員另尋買家,以求高價。張某得知公證手續辦齊后,要求盡快簽約買房。賣方以“子女認為房子賣賤了,搶走了公證文書,現辦不出新證”為由拒絕簽約。中介人員以賣方女婿身份向張某提出180萬元的賣出價,要求張某接受。張某認為有失誠信,斷然拒絕。
而后,中介人員幫賣方找了新買家,以比張某高出27萬元的價格,即173萬元售出價進行簽約,付款。該款得手后,中介人員以其女婿身份向張某提出愿意雙倍返還定金,張某一紙訴狀將對方告到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支持違約金。未要求支付合同既得利益。
庭審中,由于賣方未支付“好處費”給中介人員,該人員轉而為張某作證。
法院認為:定金罰則和違約金條款在訴訟程序不能同時并用,須二取一,張某同意。
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定金1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9萬元。
律師析案:該案的法理已經相當清晰。對于法庭認為定金罰則和違約金條款不能并用,的確有法律依據。但是,在合同中,如果雙方有明確規定,約定的呢?
根據《合同法》第六條之規定:雙方合約一致,即“帝王原則”。即雙方合約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合同約定一般是有效的。如果可并用,失約者的損失將會更加的慘重,希望人們還是要遵守承諾。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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