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黃先生來信咨詢:1984年,由于我是已滿16歲未滿18歲,故可以批28平方米的宅基地,但要用我父親的名義批地。我們父母生了我們兩兄弟,我哥哥已滿18歲,所以他也批了28平方米造了房子。
我的28平方米宅基地雖用了父親的名字,但在建造房子時,父母未付一分錢,也未幫過我。當時均是村里的小伙伴相互幫忙造起來的。后來我結婚了,宅基地可以批到88平方米,即可以造二層了,于是我在原宅基地的基礎上翻造了88平方米的房子。宅基地還在我父親名下,現在我哥哥向我父親要房子,他講他的房子太小,要求父親將住的面積劃給他,還說,反正將來是遺產,也要分給他的。我父親不同意。請您從法律角度評判一下。
張律師回復:你好。情況已知。作答如下:一、根據《物權、民事糾紛辦案要件指南(總則部分)》第八條“(主張確權的要件事實)在物權歸屬和內容不明或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方主張其享有某項物權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如下要件事實之一……(四)通過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取得了標的物物權……”之規定,如你能舉證,那么,你可以提出確權訴訟,證明該房產歸你所有。你哥哥不可以要求分你的財產。
二、由于你當時未滿18歲,故不可以成為宅基地的戶主,故由你父親來當戶主。由于你與你父親為一戶人家,所以你父親如果由于某種原因離開宅基地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原來一戶人家的成員承續使用,與他人是無關的。現狀是你父親還活著,還住在該房內,另外,宅基地是你父親的名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你父親、你母親等的。而房子是你建造的,所有權屬于你。在你重建時立基人有多少人?立基人就是指申請核準批準文件上的人員,這也是重要的問題。
最后,你現在建造的房屋是否有產權證?如有產權證,產權證上有名字的就是產權人;如沒有產證,按在戶出資的成年人,即你與你的妻子;未成年人,出生后報進戶口的孩子,皆為產權人。
由于你的陳述遺漏了不少要件,另外,你的問題涉及的法律、法規比較多,故不能答全,如有不詳之處,可以先電話聯系,確定時間來所當面咨詢,請帶好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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