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于先生咨詢:請教一下,戶籍上戶口的一“戶”與被征收時以戶為單位的一“戶”有什么區別?法律上對“戶”是如何解釋的?謝謝。
張律師:根據你的要求逐一解釋如下:戶籍上的一戶,指家庭成員同住一處,共同生活的立為一戶(詳見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其主要功能是管理人口,將人口歸類至某一家人家中,便于管理,稱之為“戶”)戶主具有相應權力,稱之為戶主權力。
戶籍上的“戶”與被征收中的“戶”有相同性,又有區別。戶主的權力也有相同,也有區別。在合法利益的情況下,戶籍上的“戶”讓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戶”。
(1)相同性。如:報出生,結婚遷入戶口均為當事人的自主權力,公安機關有義務予以辦理。成為一戶人。報出生,結婚入戶的,征收人有義務與之安置,屬于困難戶的予以托底,成為一戶的共同居住人。
(2)由于實施的管理功能不一,故又有區別。如:戶籍上主要功能是管理人口,將人口以戶予以歸類,而征收上戶,是為了分配社會資源,故有不同。戶籍上的戶不負責分配社會資源,但時常以此戶為單位,提供給分配資源的政府以參考。而征收上的戶是根據是否已經得到過資源,而予以分配或不分配,具體落實到每一個個體,予以計算,以達到社會資源分配的合理性要求。
戶籍上的“戶”在征收上往往讓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戶”。如:戶籍上登記人口為5人稱之為一戶。其中二人為他處有房后為征收而遷入,對于戶籍上來講,只要遷入該戶,即為一戶。而征收政策上的“戶”,對于已經得到過社會福利待遇的人員,予以不再作分配。故對于上述的二人不計入一戶中的分配對象。如果此5人正好達到托底標準時,征收人由于此二人不作為戶內計算,經審核,這戶人家不作為困難戶而不可以享受托底政策。所以,戶籍上的一戶不一定等于征收時的一戶。運用法律的語言來講“即使存在夫妻關系,以及父子、母女等直系親屬關系,也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家庭成員或親屬關系,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另一方承租或居住公房的居住權益。”又如:戶籍已經遷出,但其有特殊情況,在戶籍上講“戶口遷出已不是一戶人了,”但在征收中的戶,因慮及其特殊情況,仍將其作為分配對象,如達到困難戶標準,仍予以托底。從上述兩個例子中可以得到征收過程中,戶籍的戶讓位于征收政策上的戶。
因此,兩個“戶”有相同處,也有不同處。由于功能不同,作用不同,故應當予以分別認識,放在具體的事宜上來認識,不能混為一談的。實際上的同與不同還有,因篇幅關系,僅簡單談一下,上述個人觀點,如有不同意見或認為解釋不透的,甚至認為有錯之處,歡迎討論并懇請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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