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記者昨天從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獲悉,近期本市有7名駕駛員在變更信息后,沒有及時在車輛管理所備案而受到罰款處罰。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當住址、電話、從業單位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車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變更手續,尤其是大中、型車輛的專業駕駛員,切勿應一時大意,違反規定。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第80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單位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備案。另根據其中第94條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未按照規定申報變更信息的,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目前,交警部門已全面梳理未按照規定及時申報變更信息的駕駛人員,并依規對他們進行處罰。
附件:相關案例一:2016年8月2日上午,駕駛人顧某(準駕車型:A2)前往楊浦交警支隊機動車駕駛員接待窗口咨詢機動車駕駛證審驗事項,民警發現其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八十條,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于是民警告知顧某前往寧國路19號(事故審理科)接受處理,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四條第1款第4項,罰款200元。
案例二:松江交警支隊依托公安內部平臺重點管理對象,將手機號碼清單和轄區內重點運輸企業駕駛人進行比對、篩選,發現一名出租車駕駛人存在信息未變更的違法行為。7月29日下午,松江交警赴松江大眾出租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夏某信息未變更的違法行為進行告知并依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九十四條第1款第4項,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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