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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租房九四方案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2016-08-17 23:54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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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公租房九四方案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來不斷有讀者來電來函咨詢1994年公租房轉為私房后,產權證上寫了父或母一人的名字,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現介紹一下“九四方案”的內容、缺陷及解決的法律規定。

    1994年,上海最早推出“公租房可用工齡折抵買斷房屋成私人產權”的房改政策。《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由上海市政府于1994年5月18日頒布實施。該文第六條規定,對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者給予以下優惠:按規定享受工齡等優惠。按規定享受住房補貼。免繳房產稅、契稅,并緩征地租。購買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第七條規定,購買成本價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建筑面積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部分按市場價出售。

    在實際的操作中,制定了實施細則。該細則又規定了,按成本價購買公有職工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足歲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戶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承租人死亡或遷離本處的,應變更租賃戶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協商確定購房人。實際上明確了承租人或經協商確定的購房人為房產權證人,同時,未滿18足歲不能作為權證人。實行以后,發現對共有人的房產權進行了限制。其次,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也進行了限制。購房款未付清或購房后未住滿5年的,該房屋不得出售、出租和轉讓,再有是對物業管理收費的限制。該“方案”實施不久,其缺陷產生糾紛及后果引起了政府的重視,于是,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出臺了滬房地技(1995)652號《通知》,明確“職工家庭購房時,可共同協商確定產權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是前款規定的購房對象。”這就是俗稱的“九五”方案。由于“九四”方案的大面積鋪開,“九五”方案出臺,仍有單位以“九四”方案操作,實際中,1995、1996年沿用“九四”方案進行操作的合同依然存在。故在處理中要看合同。

    雖然,“九五”方案對“九四”方案進行了彌補,但無法對“九四”方案全面否定和全部更正。于是,從司法機關的救濟來考慮,1996年10月31日,本市高院印發了《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該文指出:按“九四”方案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為一人的,在訴訟時效內,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對該處公房無購房資格而與有購房資格人協議出資購房的人,主張房屋產權的,不予支持。

    近來有讀者詢問訴訟時效的問題。依據本市高院《幾類民事案件的處理意見》解答,訴訟時效從發生爭議時起算。即發生爭議之日起2年。

    那么,權利人生前未主張房屋產權人的,繼承人如何主張權利?筆者認為適用《繼承法》,時效2年。司法實踐中也有如此的判例。過后權利喪失,司法將不予以支持。

    本人認為,上述觀點與農村宅基地房屋無關。同時,僅指“九四”方案。故與動拆遷、被征收的政策有區別,不能混用的。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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