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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費應不應該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計算?

    2016-08-17 23:46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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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溫費應不應該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計算?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6年7月,小王的公司被抽到了社保工資總額專項審計。小王是公司的HR,對接本次專項審計工作。由于所在單位職工較多,整個審計工作需要審核的材料也非常多,小王努力工作兩周終于完成了這項重要的工作。

    審計時,小王悄悄地詢問了前來開展審計工作的會計師,這次審計有沒有問題?會計師告訴小王,從審計情況來看,小王的單位在工資總額申報上基本還是合法合規的,唯一出現的問題就是未將去年夏季給職工發放的高溫費納入工資總額,因此產生了一定差額,隨后可能會產生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和補繳。小王十分奇怪,他認為根據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難道“高溫費”不屬于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嗎?筆者借本文,來說說高溫費是否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一、高溫津貼是否列入工資總額的規范性依據。

    說起高溫津貼是否應當列入工資總額,一直以來是一個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就此問題,不同部門之間的規范性文件也有著不同的規定:

    1、國家統計局規范1990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相關解釋和政策問答中,又分別明確了:“津貼。包括:…高溫作業臨時補貼…”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在統計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中,把“高溫作業臨時補貼”作為津貼的一種組成部分納入了工資總額的管理之中。從字面意思來看,這里的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是崗位性津貼,是針對高溫作業崗位的一種物質補助。但是文件也把“冬季取暖補貼”這種季節性消費補貼作為了福利費,排除在工資總額之外。

    2、國家稅務總局規范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中規定:同時在此通知中進一步明確:“…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此通知中,把“職工防暑降溫費”列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范圍。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聯合規范

    2012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其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二、各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理解適用。

    綜合來看,上述幾項由國務院行政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目前都現行有效。從文件本身來看,我們發現對于高溫津貼是否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存在字面上的矛盾,但從實際運用角度來看,上述幾項規定的理解適用,筆者認為并不矛盾,原因如下:

    1、各部門分管不同領域,規范文件的空間效力不同

    規范性文件主要在各自領域內發揮作用,具體適用上領域不同,在適用上應為互不干擾。例如,筆者認為國稅總局的規范性文件認為“在計征企業所得稅的時候,職工防暑降溫費不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口徑,一般適用于稅務計征工作過程當中。這應當理解為一種計征稅收的“優惠措施”,時間操作中一般也僅僅指用人單位采購的“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所提供的集體性福利可以剔除在工資總額外,其并不是工資總額統計口徑的法定標準。作為法定統計口徑意義上的工資總額,應當以統計部門或人社部門的執行標準進行定義更為妥當。

    2、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

    從上述規范性文件的發布時間來看,2012年度《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是最近的一個部門規范性文件。該文件中且明確指出了“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這是一個明確具體的指向性規定。反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或《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都僅僅是大類的概括性規定。從法理的角度分析,無論從新法優先于舊法的角度,還是從特殊規定優先于一般規定的角度,目前在工資總額統計口徑中的指向,都應當以2012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為依據更為妥當。

    因此本市2016年發布的《關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溫津貼發放工作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6〕23號)明確:“二、夏季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其實這是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所做的精準規范,其適用在法理上也是有理有據的。綜上,高溫費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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