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市民王先生(化名)離職后,認為在職期間公司沒有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于是向徐匯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舉報,該局查實違法行為后,責令公司為王先生補繳單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市人社局維持了前述行政處理決定。公司不服,將徐匯區人社局、上海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東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據了解,這是新的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滬上首例要求撤銷補繳社會保險費行政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
離職后舉報未足額繳社保
王先生是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后從該公司離職。2015年10月16日,他向徐匯區人社局投訴舉報,稱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資實際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要求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其依法補繳2013年5月至2015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
徐匯區人社局隨后啟動了相關調查處理程序,并于2016年3月3日對網絡公司做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決定書認定,網絡公司未按規定繳納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王先生補繳單位部分的社會保險費。
網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2016年6月17日,上海市人社局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徐匯區人社局的行政行為。
公司稱與員工曾約定額度
網絡公司提出,公司在王先生入職時曾有過口頭約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基本工資,并以此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公司認為,這樣的約定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約定經過職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強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網絡公司認為,已經履行了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被訴行政處理決定和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在庭審中,被告徐匯區人社局辯稱,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原告的法定義務,原告沒有為其員工按照實際工資標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實是明確的,被告徐匯區人社局做出的被訴行政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上海市人社局辯稱,其具有做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且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王先生作為第三人參加了當天的庭審,他否認曾與公司有過前述口頭約定。
法院一審判決公司敗訴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納標準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可以因主張曾有口頭約定而免除用人單位的補繳義務。經審理查明,王先生于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9月10日在原告處工作,原告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職工年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為其繳納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實際工資標準繳納,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主張曾與第三人就降低標準繳納社保有過口頭約定,但未提供相關證據,第三人也不予認可,故法院對此節事實未予認定。
法院認為,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保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
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不足。……”
被告徐匯區人社局在查實原告存在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后,責令其限期改正。被告在原告拒不改正的情況下,履行了行政處理的事先告知程序,最后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做出被訴決定,并無不當;被告上海市人社局提供的證據和依據足以證明其具有做出被訴復議決定的職權,并履行了相關法定程序,所作被訴復議決定具有合法性。據此,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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