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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口頭遺囑房屋遺產如何分?

    2016-08-04 13:28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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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口頭遺囑房屋遺產如何分?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案例:蘭昔與吉邁系夫妻,共生育四子一女。吉邁于2000年6月病逝,留下本市私房一間,建筑面積23.35平方米。2013年9月征收公司拆除了該房,現尚在與吉邁女兒協商安置事實,蘭昔與三個兒子對于吉邁女兒處分遺產房屋有異議,遂起紛爭,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吉邁于2000年6月病逝,要求對其遺留的本市私房予以析產,按份所有。

    被告辯稱:被繼承人吉邁生前有口頭遺囑,遺產房屋由被告之子吉昌盛繼承。被告同意分割房屋被征收部分折價款,但不同意原告分割房屋產權份額。

    審理中,原告拒絕支付分割房屋評估費,堅持要求分割產權份額。被告提交一份由其書寫并由親戚吉某、同事王某、被告第四子簽名,證實被繼承人立有口頭遺囑。希望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曾對配偶、子女說過系爭房屋由外孫吉昌盛繼承的事實。原告予以否認。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但被告聲稱被繼承人立有口頭遺囑,依據不足,且不符合口頭遺囑成立的條件,故不予以采信。該遺產應法定繼承處理。系爭房屋為被繼承人與蘭昔的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應為蘭昔所有,另一半為被繼承遺產。該遺產由配偶、子女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原告的訴請并不無當,原告要求分割應得的產權份額應予以支持。被告拒絕原告析產缺乏依據,系爭房屋雖已拆除,但是該房屋的財產權益尚存。

    一審法院判決:吉邁名下該房屋,其中7/12產權份額歸原告蘭昔析產、繼承所有。四子一女各析產繼承所有該房屋1/12產權份額。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訴稱:系爭房屋在被征收中消滅,僅存房屋的殘值,同意對其析產,但不同意對系爭房屋析產繼承,要求二審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辯稱:原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第四兒子表示同意上訴的意見,但未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析案:本案涉及的房產系吉邁名下的私產,雖在產權證上沒有蘭昔的名字。但原、被告均無證據證明蘭昔與吉邁的婚后財產為分開的情況下,當屬夫妻共同共有產,那么該房產的50%產權份額,由于吉邁的死亡變成了遺產,該遺產只要有繼承人中任何一個人予以繼承即接受,視為代表共同人予以繼承。所以,吉邁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均為該房的產權人。現在產權人要求對于原有的房產予以析產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至于原有的房產現存的價值討論則不是本文所要討論的內容,對于被告提出的所謂的口頭遺囑問題限于篇幅,不作分析。但可以肯定判決的正確性,該判決書條理清晰,運用法律嫻熟,是一份優秀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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