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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生育醫療費補貼新政有哪些新規定?

    2016-08-04 00:21    發布者:周斌    回復:0    瀏覽: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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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生育醫療費補貼新政有哪些新規定?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發布,為在本市貫徹落實全面兩孩政策,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提升出生人口素質,合理減輕參保生育婦女醫療費用負擔,讓市民分享醫革成果,提高獲得感,2016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生育婦女,其生育醫療費補貼從原先的3000元調整至3600元。

    新規發布后,有人問:如何領取生育醫療費補貼?本市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自生產或流產后,可直接到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生育保險待遇沒有申領限期,不會過期作廢,女同胞們不必著急,可錯峰辦理哦!

    還有人問:領取生育醫療費補貼是否需要憑醫院出具的發票報銷?目前全國生育醫療費支付有幾種模式,第一種是生育保險基金與醫院直接結算,單病種設支付上限;第二種是實報實銷,第三種是醫療保險+定額補貼。上海屬于以上第三種模式,參加生育保險的婦女領取生育醫療費補貼,不必憑醫院出具的發票報銷。

    此外,還有一些大家關心的問題,本文也將為您解答。

    問題一:生育醫療費補貼與生育生活津貼是什么關系?

    本市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兩項。其中,生育生活津貼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而生育醫療費補貼則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婦女從懷孕至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范圍包括:早孕檢查與建冊、產前檢查、住院生產(醫療保險基金承擔部分除外)、產后訪視、產后42天康復檢查及自然流產(包括宮外孕、葡萄胎)。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除以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根據《關于調整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35號)的規定,從2016年7月1日起,凡符合規定條件生育或者流產的婦女,生育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3600元計發;妊娠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600元計發;妊娠不滿4個月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按400元計發。

    本市原來規定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7月1日前生育或流產的生育婦女,按原來的標準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案例】本市職工白小姐一直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她于2016年7月12日順產誕下二胎,享有產假、生育假合計128天。白小姐所在公司2015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8000元。那么,她將獲得多少金額的生育保險待遇?

    ①她將獲得的生育生活津貼為:8000元÷30天×128天=34133.34元

    ②她將獲得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600元

    ③她獲得的生育保險待遇總額為:34133.34元+3600元=37733.34元

    問題二:生個孩子3600元生育醫療費補貼夠用嗎?

    這里首先要澄清一個概念,就是生育醫療費支出特別是住院生產醫療費用,并非全部不納入醫療保險范圍。上海醫療保險建立在前,生育保險建立在后,醫療保險建立時已經將生育醫療費部分支出考慮在內。

    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起付標準為1500元。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生育醫療費補貼是在醫保基礎上設置的定額補貼。

    另外,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職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后遺癥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據此,妊娠婦女人工流產所發生的醫療費,也由醫療保險統籌支付。

    總的來說,醫療保險加上生育醫療費補貼,可以保障生育婦女從懷孕至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需求。當然,隨著診療檢測技術的發展,生育婦女產檢的部分檢測設備儀器和檢驗方式發生了變化,部分產檢項目的價格已經調整。同時,隨著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高齡孕產婦的數量增加,導致妊娠合并癥、并發癥和出生缺陷患兒增多的風險加大,原來規定的產檢項目和方式也需要作適當增加和調整。所以本次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衛生計生委共同進行了研究測算,對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予以適當調整。

    問題三:在外地生育的婦女有生育醫療費補貼嗎?

    按規定,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可按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本市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本市戶籍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本市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關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養發(2013)22號]實施前已按《關于頒發本市從事自由職業人員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試行意見的通知》[滬勞保業一發(1998)39號]規定參保,且通知實施后未中斷繳費的人員。

    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婦女,如果在外省市生產,也可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但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注明生育情況的出院小結和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

    問題四: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有生育醫療費補貼嗎?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至于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醫療費用如何支付,以下判例中法院是要求單位按本市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支付,可能是個人訴求如此,但是按當時的有關規定,也可能要求單位按本市醫保目錄范圍內的生育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案例】吳艷于2014年3月24日進入上海奧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擔任商務助理。公司未為吳艷繳納生育保險。吳艷生育前十二個月正常出勤月平均工資為3427.27元。2015年3月21日,吳艷順產育一女。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吳艷訴至長寧區人民法院。長寧區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長民四(民)初字第1939號)認為,按照相關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公司未為吳艷繳納生育保險,應當支付吳艷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公司應當支付吳艷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29日生育生活津貼13252.11元及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

    問題五:違反計劃生育的職工有生育醫療費補貼嗎?

    根據新修訂的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據此,違反計劃生育職工也不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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