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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轉售房后遇拆遷分配產權證還有用嗎?

    2016-07-06 16:29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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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轉公售房后遇拆遷分配產權證還有用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卡先生來信咨詢:我父母共生育四子一女。在1998年初,因為房改父親將公租房轉為私房,就是“公售房”。當時,用了父親的工齡,我出了資金,我們一家三口與老人共住,故父親與我的兄弟姐妹商量,將該房贈與我,產權證上僅保留我一人名字,父母原則上由我照顧。我的兄弟姐妹均承諾,聽從父母安排,不要房子,也無其他意見。于是,在1998年將產權證上名字變更為我一人的名字。2012年父親去世,大家一起操辦后事,將父親落葬,都沒有任何意見。今年,該房屋遇到征收,就是我們通常說的“動遷”。我的兄弟姐妹后悔了,認為我拿到了大頭,要求我分該房屋份額,母親也講要點鈔票。我現在想請教的是,當時父親將房子給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現在家人反悔有法律依據嗎?父親死后房屋是否算遺產?如果母親說當時不知曉房產給我,現在剛剛才知道,她要起訴我分割房產是否可以?


    張律師回復:你好。來信收悉,簡答如下:首先,根據你所陳述的事實,當初你父親購房是經過家庭人員商量的,你兄弟姐妹均知曉,而你母親如果稱“不知曉”,這是不符合常理的,何況你們是住在一起的。根據民事訴訟規定等來看,可以推定你母親“應當知道”,你們住在一起,你父親召集了子女討論該事,卻不告訴自己的妻子是有違常理的。本人認為,你母親否認這一事實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你兄弟姐妹如提出要分割房產份額的請求與法無據。如果要求拿點征收補償款,這得由你們家庭內部協商,當然,也要在確保你一家與母親居住的情況下大家一起磋商。包括針對你母親的要求,也可同步處理。

    再次,當時你父親將房子給你,并在產證上填寫了你的名字,這一行為符合法律之規定。根據《物權法》規定,我國采取的登記主義的原則,登記具有公示的作用,登記了就是向世人宣布該房是你的。別人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請后并起訴確權。未提出的視為已經認可。在本案中,該房不是你父親的遺產,你父親生前就已經將該房產處分給你了,你父親已無房子了,房子已經屬于你的了。因此,你兄弟姐妹反悔也無用了。事實已經改變,因而形成無法逆轉的情勢,所以,此類反悔無法律依據,應該有違誠信原則。

    最后,訴權是賦予每一個人的權利,但要正當行使。假如你母親提出訴訟當然可以。但是否能勝訴,這要看雙方提供證據、起訴的角度等多方面的因素來決定的。故在此無法下定論,要根據具體審視本案的證據材料來進行判斷的。簡復見諒,如還有不詳之處,請垂顧本所面談。(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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