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br id="iwewg"></abbr><table id="iwewg"><wbr id="iwewg"></wbr></table>
<li id="iwewg"><dl id="iwewg"></dl></li>
<dl id="iwewg"></dl>
  • <button id="iwewg"><input id="iwewg"></input></button>
  • 我想要找商家...
    崇明外賣
    崇明休閑
    崇明旅游
    崇明修身
    崇明消費
    崇明生活
    崇明公事
    崇明名企
    我想要看信息...
    新聞資訊
    工作生計
    游玩問道
    會員活動
    直播娛樂
    業務合作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廣告招租

    外來女職工能否享受上海生育津貼?

    2016-06-29 13:14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299
    分享到:
    外來女職工能否享受上海生育津貼?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俞小姐是一位到本市打工的外來農民工,根據本市之前關于外來從業非城鎮戶籍人員只繳納“三險”的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自她2013年入職以來,一直為她繳納本市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2015年10月,俞小姐懷孕了,醫生告訴他,她的預產期可能在2016年的7月15日左右。懷孕時,單位的人事告訴她,因為按本市當時規定,繳納“三險”的女職工,因尚未納入本市生育保險的參保范圍,因此生育保險相關待遇也只能按照其生育前的工資收入水平由用人單位進行發放。2016年3月,本市頒布實施了《市政府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其中明確了像俞小姐這樣的外來農民工,自2016年4月份起,也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的生育保險。近日,俞小姐又來到了公司的人事部,詢問目前自己已經參加了生育保險,是否可以向社保中心領取生育津貼了呢?這個問題,也一定是曾經繳納“三險”的女職工們共同關心的一個熱點,筆者借本文來為大家做個簡單介紹。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合法生育可領取生育津貼。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從業婦女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即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待遇。“三險”女職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開始繳納生育保險,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繳納“三險”改為繳納“五險”的女職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生活津貼。

    近期,本市還發布了《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其中對《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領取待遇的標準又做了進一步放寬。原辦法中要求女職工需參加社會保險滿12個月,才能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額申領生育生活津貼,但新辦法中則明確:“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十月懷胎,一朝分娩”這也就意味著,女職工只要在生育時連續繳費滿9個月,即一般情況下只要懷孕時就已經開始正常繳費的,就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申領生育津貼。

    二、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

    那么,若參保女職工生育時,尚不滿足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條件,是否只能按原辦法規定以最低標準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呢?“22號文”也做出了新的規定:“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舉個例子來說明。本文前述案例中的俞小姐,她的預產期是2016年7月,自2016年4月起至生育的7月計算,累計繳費應當為3個月。(注:本市社會保險為隔月征收,因此7月份的費用要到8月份繳納)若俞小姐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為6000元,那么俞小姐可以向社保中心申領3/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1500元/月×(產假+生育假);而余下的9/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4500元/月×(產假+生育假),俞小姐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先行支付。當然,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費用,最終還是由社保基金來承擔,只要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就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返還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這樣一來,即保證了給那些詐騙生育保險基金的人關上了大門,也保障了正常情況下女職工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權利不受影響,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的“三期”特殊勞動保護。因為若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后,違法解雇女職工造成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要求的,用人單位也就無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返還先行支付的待遇了。

    當然,筆者最后想說的是,“22號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那么如果恰巧有原繳納“三險”的女職工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間生育的,那么還是只能按2892元/月的標準向社保機構申領,但是若2892元/月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本人生育前工資待遇平均水平或不足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不足部分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足”。
    0 頂一下
    如需發表您的回復,請先 登錄 或 快速注冊 。
    回復總數:0

    網友回復


    微信掃一掃  分享朋友圈

    廣告位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崇明廣告展示

    我要問問

    廣告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