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市民劉先生與朱女士婚后生育一女小劉。2005年,朱女士去世,小劉由外婆照顧,劉先生定期支付撫養費。轉眼,小劉已經年滿18歲,并進入上海一所大學深造,而劉先生也已經到了退休的年紀。
劉先生認為,女兒如今已經成年,而自己年老多病,每月3000余元的收入自己都不夠用,因此拒絕給小劉大學期間的經濟資助,小劉遂以因求學而不能獨立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支付撫養費至完成學業。
6月8日,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審結了這起成年在校大學生與父親因撫養費而產生糾紛的上訴案,駁回大學生小劉索要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從法律上來講,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獨立生活,即使其仍為一名在校大學生。然而在現實中,中國大學生普遍不具有獨立生活的可能性,其中個人能力不足及職場供需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原審法院認為,父母負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現小劉已成年,而且在大專院校就讀,完全可以通過勤工儉學完成學業,劉先生已沒有撫養小劉的義務,故判決駁回小劉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小劉不服,提起上訴。
這起案件中,無論判決支持哪一方都可能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情感上的傷害,為此,法官充分開展勸解、引導及法律釋明等工作,嘗試修復父女親情,但遺憾的是雙方始終未能達成調解合意。
案件審理過程中,二中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劉已年滿18周歲,作為在校大專生,身體、智力狀況正常,完全具備勞動能力,不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標準,劉先生已無承擔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如果小劉認為在今后的生活中仍需父親幫助,應與父親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勤工儉學等途徑解決學費、生活費等費用。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從法律上來講,本案的裁判要點在于“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認定,司法解釋將其規定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獨立生活,即使其仍為一名在校大學生。然而在現實中,中國的教育方式及體制下大學生普遍不具有獨立生活的可能性,其中個人能力不足及職場供需等都是重要的因素。
法官認為,從社會層面講,親情對于每個人都是寶貴的。隨著現在社會工作和生活的壓力不斷增大,父母陪伴子女的時間普遍較少,情感交流更是有限,而成年子女因不愿獨立生活而“啃老”的現象也不斷增多,導致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矛盾不斷,乃至對簿公堂。如何在父母早日放飛,子女盡快獨立的前提下,維護家庭和睦,需要兩代人以及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本案雖已審結,但該案留下的思考仍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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