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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外地人參加上海社保如何領取生育津貼?

    2016-06-08 18:17    發布者:周斌    回復:0    瀏覽: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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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上海社保如何領取生育生活津貼?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府發〔2016〕20號),規定自4月1日起,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應繳養老保險費基數1%的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后與本市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新規,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對女職工而言,新規實施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標準計發;新規實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產時正常參加本市生育保險,就可以按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總體待遇“不降反升”。但對于操作不規范、意圖“鉆空子”的單位和個人,則將受到制約和限制。

    關注一

    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平均工資÷30×產假(包含生育假)天數。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來講,就是先用女職工前12個月內不同工作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數,然后加總后除以12個月得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前12個月中有失業者未繳費的,失業的月份單位繳費基數按“0”處理。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未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和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還有生育醫療費補貼:①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②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500元;③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元。

    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直接到就近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手續。

    【舉例說明】某女職工在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分別在A公司工作6個月、B公司工作3個月、C公司3個月,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她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關注二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如何“補差”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調整后,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應比較強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上海“補差”規定首先是就高不就低。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還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其次是差額單位補。第三是工資平均算。所謂“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

    【舉例說明】戴某2014年4月入職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總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30000元,2016年5月,她分娩順產一子。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25000元。單位已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由于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所以戴某產假及生育假期間可從社保領取每月5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由于戴某生育津貼每月5500元,低于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額部分19500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單位應補給她的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總額=19500÷30×128=83200元。

    關注三

    如何執行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

    所謂生育生活津貼的“等待期”,就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

    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其中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需注意,《關于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生育、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適用對象是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生育或流產發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職工。2016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生育或者流產的新參保的外來從業女職工,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2892元/月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險待遇享受范圍的2016年7月1日之前生育或流產的女職工(不包含以上新參保的外來從業女職工),生產或流產當月累計繳費滿12個月,按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計發生育生活津貼;累計繳費不滿12個月,按最低標準2892元/月計發。

    【舉例說明】王某是外省市農村戶籍,自2016年4月1日起參加本市“五險”。王某預產期為2016年7月31日,產假前工資為5000元,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為6000元。假設2016年7月31日,王某順利產下一子,她的生育生活津貼社保支付部分:(4÷12)×6000÷30×128=8533.3元。單位支付部分:(8÷12)×6000÷30×128=17066.7元。總計為:8533.3+17066.7元=25600元。其中單位支付的17066.7元,待王某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單位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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