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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農業合作社受聘社員如何參加社保?

    2016-06-08 18:08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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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農業合作社受聘社員如何參加社保?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上海JK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于2013年8月19日經工商部門批準取得法人資格。小顏于2014年1月1日受聘為該合作社的門市管理員,負責果蔬的銷售、倉庫管理工作,報酬為每月3500元。迄止2014年12月,小顏的每月報酬一直是從自己保管的門市現金中足額提取后造冊交理事長簽字認可。2015年3月,合作社就門市管理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并作出辭退小顏的決定。2015年4月,小顏以合作社的沒有為其繳納本市社會保險及有關規定為由,向所在地的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提出投訴。同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小顏的投訴“不屬于受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否需要為其社員繳納社會保險呢?筆者借本文為廣大讀者朋友做個簡單介紹。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社員、雇員之間一般不屬于勞動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div>

    結合本市司法實踐而言,《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1年第3期)》中也指出:“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相應的用工配套政策措施缺乏,需要一定的政策扶持,如嚴格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利于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故我們認為,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雇員之間因勞務報酬等產生的糾紛不宜定生為勞動爭議案件。另外,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內部成員之間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產生的權利義務是否屬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問題。我們認為,農村專業合作社系平等主體間按照自愿聯合、民主管理、按盈余比例分配收入等原則設立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其與內部成員之間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不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的勞動法律關系特征,故雙方產生的糾紛應按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處理?!庇纱?,我們可以看出“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嚴格意義的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社員、雇員參加社保有徑可尋。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社員、雇員之間雖然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關系,但社員、雇員獲得職業社會保險的權利還是應當予以保障的。就本市而言,我們可以按照《關于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做出了明確指導:“二、適應農村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完善就業、社保、人事相關政策:(一)打通農民合作社等集體參加職保的渠道……”。

    具體而言,可分為幾種情況:一是本市戶籍人員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合作聯社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關于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在辦理參保登記時,農民合作社和合作聯社需提供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證明,家庭農場需提供區縣農委認定的證明。

    二是對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農業科技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各級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的規定,實行人事代理并按規定代辦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手續。

    此外,筆者還做如下提示:(1)本市戶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也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2)對于非本市戶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而言,可根據滬人社就發(2015)38號文規定:在本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從事農業勞動的來滬從業人員可辦理“來滬靈活就業登記”,但暫時還不能參加本市的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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