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和鼓勵更多島外求學的優秀大學生回鄉工作,崇明縣給出了最高獎勵5萬元的現金“紅包”。《崇明縣人才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正式出臺,執行期限追溯至2014年1月1日,延續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據《管理辦法》,畢業于“211”院校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學本科生、在“211工程”院校連讀的崇明籍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以及在海(境)外留學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崇明籍畢業生,畢業后到崇明縣所屬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村(居)委和社團、民辦非企業等企業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并工作滿3年,工作地和生活地均在崇明縣域范圍內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回鄉工作獎勵。
創業大學生更可獲得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管理辦法》指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的崇明籍大學生在崇明創業,所辦企業只要規范運行,在享受崇明縣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同時,創業滿2年,且帶動崇明籍勞動力3人,經由縣人才資金管理辦評估后,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創業獎勵。
與此同時,《管理辦法》根據崇明縣在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開發工作中的實際情況,為非崇明籍人才提供獎勵。例如,對獲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人才,獲獎當年給予20萬元獎勵;獲上海市科學技術功臣稱號的人才,獲獎當年給予10萬元獎勵等,以此激勵為崇明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作出貢獻的優秀人才。
此外,《管理辦法》為取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等人才進入崇明就業創業,提供租房費資助。這類人才若是從崇明縣域以外單位,或從高校畢業后引進到崇明縣所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社團、民辦非企業等企業工作,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才發展資金和用人單位將給予其租房費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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