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問: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該如何繳納?
答: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市貫徹〈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就本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下同)繳納職業年金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自2016年4月起,凡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月足額繳納職業年金。單位和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行實賬積累。對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已采取記賬方式記賬的職業年金,單位應于2016年6月底前全額繳納。凡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職業年金的,單位和個人在補繳時,應根據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的記賬額全額繳納。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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