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康先生來信咨詢:我們兄弟倆是浦東新區的居民,去年春節前夕,我們村的宅基地房屋動遷。我侄媳是外來妹,由于她沒有戶口,結婚時間不長,故在動遷時沒有她的名字。房子分下來后,我哥慮及是自己兒媳,故在今年年初發放的產證上寫上了她的名字,兩套房子上均有其名字。今年的春節,侄媳回老家時出軌,回來吵著要離婚。請問,她離婚后,房產要分給她嗎?她可以分得多少?
張律師回復:你哥在房產證上寫上你侄媳的名字,在法律上是叫作“贈予”行為。在產證上寫上她的名字,她未提出異議,贈予行為成立,你侄媳就是這兩套房屋的共同共有產權人之一了。不知除了他們夫妻倆名字外,還有其他人的名字嗎?如有,先解決離婚問題,對于共有產的分割另案起訴予以處理。目前在司法程序上,是分兩步走的。既然她是共有產權人之一,那么,她是可以分到房產的。至于是房屋還是折價款,這要看具體的案情及法官處理了。因素較多,限于篇幅,在此無法一一論述。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具體可以分到多少的問題。依法律規定是30%以下,到底以下多少,同樣要根據案件的事實,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法官的自由心證來處理的。
所謂法官的自由心證理論,是每個國家給予法官的權力。即法官以其擁有的法律知識,對案情的了解,站在正義、公平的立場上,憑著良心、社會道德、合理的基礎上確信如此的判決不違反人們通常的良心、道德,在堅持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做出的判決。
如果法官認為對方是騙婚的,即以獲取財產為目的而結婚的,一旦獲得財產權就提出離婚,從而使男方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的,也有證據可以證明這一事實的,根據其過錯及對男方的傷害,扣除精神賠償金,一分錢也不判給對方,此類判決也是正確的。但到底應該判給女方多少,同樣無法給出一個明確的標準。故只能做出一個30%以下的法律規定。如還有不明之處,你可以將材料帶來,進一步據案情依法進行分析。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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