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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東違約出租為何房東法院告不走房客?

    2016-05-11 16:42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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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東違約出租房屋為何房東法院告不走房客?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涂先生反映:我有一套門面房,去年3月份,我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小百貨生意,簽了一份店鋪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簽合同后對方依約支付租金,押二付一。我也將房屋交由對方經營。

    未料,事隔三個月,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他將房屋轉租第三人經營,被我知曉后,7月份,我對第三人說,他們簽訂的是無效合同,要求他搬走。第三方講其系合法租借下來的房屋,且合法經營,要我走開,不要影響他經營。我與他講道理,他打了“110”,警察來了以后,叫我上法院。于是我寫了訴狀交到法院,接待的法官講我不可以起訴,還講我無主體資格。我不服,堅決要求起訴,法官將材料收進以去后,一個星期不到,我收到了法院的裁定,還是講我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我現在要問的是,我為什么沒有訴訟的主體資格?是我的房子,沒有經過我的同意,為什么就不可以趕他走?還有法院發出的這個裁定,我可以上訴嗎?如我還是不服是否可以申訴?直至到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

    張律師回復:法院做出的裁定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所以裁定是正確的。

    首先,承租方與第三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系他們兩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屬于合法行為。

    其次,你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他人取得了該房屋的使用權,他將該使用權通過有償轉讓他人,針對第三方來講他是支付對價(租金)后,取得的房屋使用權,當屬合法。承租方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與你沒有關系。

    最后,由于承租方沒有經過你的同意,將你的房屋轉租他人,構成的是你與他的合同中的違約,但你與第三人是沒有合同關系的,所以你不具備訴訟第三人的主體資格。你可以起訴承租人違約,從而終止合同。由于你倆合同終止后,使承租人無法將房屋出租給第三人,構成承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我們一般叫做“雙違約”。承租人將租來的房屋再轉租,很容易發生此類情況,但該類情況的發生,不等于承租人與第三人的合同的必然無效。

    不服裁定可以上訴,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申訴,但不能提請檢察院抗訴。提起上訴的時效為10天,提起申訴的時效為6個月以內。鑒于文章的篇幅,本文無法一一陳述清楚具體的法律規定等,如有不詳之處,認為有必要探討,可來本所面對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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