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來滬打工的小芳在出租房內洗澡時,不幸觸電意外身亡。除了鄰居家發生漏電,出租房以及整幢大樓的用電保護也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小芳的家人把出租屋戶主、鄰屋戶主、物業公司、供電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賠各項費用169萬余元。
2014年8月的一天,小芳如往常一樣在衛生間內洗澡,卻因意外觸電,搶救無效身亡。家人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報了警。經多方檢查,發現該出租屋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同時衛生間內的熱水器存在漏電,整個樓道共有的接地線也斷裂了,樓道內金屬管甚至一些塑膠管均檢測到帶電。根據電力維修檢查結果,鄰屋室內電線短路,發生漏電。
出租屋戶主辯稱,事故當天氣象臺曾發布黃色預警,提醒注意防止雷電傷害,死者在此天氣下擅自進行洗浴,是其自身過錯。鄰屋戶主稱,其房屋的電線電路是分配房屋時就存在的,沒有經過改動,該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沒有發生用電異常,因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物業公司和供電公司也辯稱自己無責,前者認為電路維修并不在服務范圍內,后者則表示斷裂的接地線并非其資產,不屬于其維護范圍,事故與其無關。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侵權法相關規定,各被告應當根據在事故中的過錯各自承擔責任。出租屋戶主未能證明天氣與小芳的死亡存在關聯,因而對其認為小芳因在雷電、大風惡劣天氣洗澡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鄰屋并未安裝用電保護器,且案發時僅全樓該房屋發生漏電,因而與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戶主應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沒能發現位置明顯的斷裂接地線,顯然未盡職守,對觸電事故存在過錯。供電公司有責任對接地線進行維修養護,卻未及時維修,也存在過錯。
據此,法院判決出租屋戶主、鄰屋戶主、物業公司、供電公司分別承擔10%、20%、30%、40%賠償責任,共賠償原告損失162萬余元。
另據“上海觀察”報道:
自從2013年從老家湖北來到上海后,小芳一家人就成為了“滬漂一族”,除了丈夫、兒子外,自己的親妹妹也一同來到上海打工,并一起租住于浦東一個老小區內。丈夫說,小芳從事的是服裝銷售的工作,雖然辛苦,她卻十分希望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在上海站穩腳跟。
然而,正當日子越過越好時,一次意外卻悄然降臨。2014年8月的一天,下班回到家里時已是十點了,小芳如往常一樣在衛生間內洗澡,卻沒有能夠再走出來。她因意外觸電,經搶救無效身亡。
小芳的家人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報了警。經多方檢查,發現該出租屋并沒有安裝漏電保護器,同時,衛生間內的熱水器存在漏電,整個樓道共有的接地線也斷裂了,樓道內金屬管甚至一些塑膠管均檢測到帶電。根據電力公司維修人員的檢查結果,鄰屋室內電線短路,發生漏電。
為此,小芳的家人把出租屋戶主、熱水器生產商、鄰屋戶主、物業公司、供電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訴請相應賠償。
戶主辯稱死者“黃色預警天氣擅自沐浴”
法庭上,出租屋戶主辯稱其沒有任何責任。該房屋的租賃合同是與小紅簽訂的,小芳的入住并沒有經過其同意,因而事故責任應由小紅承擔。同時,事故當天氣象臺曾發布黃色預警,提醒居民注意防止雷電傷害,死者在此天氣下擅自進行洗浴,是其自身過錯。
熱水器生產商稱,涉案熱水器經過國家CCC強制認證,并沒有致死的漏電情形。環境帶電及地線斷裂才導致了熱水器的漏電保護器沒有正常工作,而且在此情況下,任何正在使用的電器都可能發生漏電。
鄰屋戶主稱,其房屋的電線電路是分配房屋時就存在的,并沒有經過改動,該房屋在事故前后都沒有發生用電異常的情況,因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公司辯稱,電路維修并不在自己的服務范圍內。
供電公司則辯稱,斷裂的接地線并非其資產,不屬于其維護范圍,因而事故與其無關。
法院:各被告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綜合相關事實及鑒定意見,可以得出鄰屋發生漏電,同時由于大樓接地線斷裂,才導致觸電事故的發生。根據我國侵權法相關規定,各被告應當根據在事故中的過錯各自承擔責任。
出租屋戶主未能證明天氣與小芳的死亡存在關聯,因而對其認為小芳因在雷電、大風惡劣天氣洗澡存在過錯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其主張小芳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本案原告系基于侵權提出訴訟,小芳也是經過合同約定的承租人允許才入住該房屋的,戶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同時,鄰屋并未安裝用電保護器,且案發時僅全樓該房屋發生漏電,因而與小芳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戶主應承擔相應責任。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沒能發現位置明顯的斷裂接地線,顯然未盡職守,其對觸電事故存在過錯。供電公司有責任對接地線進行維修養護,卻未及時維修相關故障,也存在過錯。
另外,事故發生時,涉案電熱水器的漏電電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故可以判斷導致小芳觸電死亡的電流并非電熱水器造成,廠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浦東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判決之后,承辦法官指出,本案的發生既是偶然,也屬必然。洗澡時觸電身亡的案件并不多見,像本案這樣由鄰屋漏電導致的觸電身亡案件更屬罕見。但是,這樣的“偶然”無法掩蓋或稀釋本案發生的必然性:舊房屋電線老化發生短路,戶主不僅沒能發現卻仍能繼續用電,可見電線更換、檢修的滯后;房屋地線在顯著位置發生斷裂,物業公司竟全然無知,電力公司也沒有及時檢修。這些都是導致這位年輕媽媽意外死亡的“真兇”。如何才能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或許,個人的用電安全確實重要,但舊小區的安全管理何時能夠“除舊”,是更為嚴峻的一個迫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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