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乘客不顧勸阻站在貨車敞篷車斗里,結果被限高架撞死。事故責任由誰承擔?嘉定法院判定,受害乘客、肇事司機雇主、限高架養護單位各自承擔事故40%、40%、20%的責任。
2015年9月,在本市泰順路先鋒路路口西側約100米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小貨車在通過限高架時,因乘車人員王某背對行車方向站立于貨車車斗內,致其頭部與限高架相碰撞。同年9月27日,王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限高架上缺失了限高標識。據同行人員稱,他們和駕駛員伯某都是為老板帥某打工的,當天由伯某駕車搭載數名工人前往施工現場。出發前,車廂內還有空余座位,但王某不聽大伙兒勸阻,執意要站在車廂后部的車斗內。伯某見其不聽勸告,就開車上路了,沒想到釀成了慘劇。
此后,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該起事故中駕駛員與受害人負同等責任,限高架養護單位負次要責任。但當事人間在賠償主體、具體經濟損失、賠償比例等關鍵問題上仍無法達成一致,故王某家屬將肇事司機伯某、雇主帥某、限高架養護單位等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伯某就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42%的賠償責任,雇主帥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限高架養護單位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中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9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事故系單車事故,相關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照準。司機雇主帥某支付賠償款59萬余元,限高架養護單位支付賠償款3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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