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批項目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
二、設定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規定: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三、審批機關
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區(縣)市場監管局委托其下屬各工商所、市場監管所辦理經營場所在本轄區的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經營場所在本轄區的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3.屬于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辦理經營場所在本轄區的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四、申請條件
有經營能力的公民;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農民在海峽兩岸(上海郊區)農業合作實驗區。
五、提交材料目錄
1.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2.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5.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托代理人證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6.家庭經營的,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復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系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7.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提交《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港澳居民)登記表》和港澳居民身份文件和身份核證文件;臺灣農民提交身份證件和農民身份證明。港澳居民個體工商戶和臺灣農民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辦理流程
1、需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
2、涉及前置審批的,申請人應當先取得相應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
3、申請人向經營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個體戶開業登記所需的申請材料;
4、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5、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在10內發給申請人營業執照。
七、審批時限
1、當場決定是否準予登記;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在受理后15日內決定是否準予登記;
2、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于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營業執照。
八、收費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附件:

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注銷登記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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