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李先生父母共生育二子一女,李先生為老大。李先生結婚一個月后,父母協議離婚。李先生婚后生育一子,名李孫。李先生的太太在產子一年后,患上了精神病,后死亡。李孫由外公、外婆照料至成人。李先生由于中年喪妻,每天喝酒。李先生母親將自己一生積蓄購得房屋給了李先生,希望其續弦,產權證上只有李先生一人的名字。同時將銀圓若干和存款若干交由李先生保管、打理。李先生為保管方便將銀圓放進了自己在銀行開啟的保管箱里,母親的存折轉為了自己的名字。
2009年李先生中風,戒酒戒煙,病情有所好轉,神智清楚。由于醫院病床緊張,在家由其母親照顧。到了下半年李先生再次中風后去世。李孫將其父親名下的房產證、銀行存折、銀行保管箱的鑰匙均拿到外婆家,后起訴其祖父母。
原告訴稱:其父母雙亡,母親早于父親死亡(外公、外婆答應將繼承的遺產歸李孫),父親名下的財產屬于母親的那一份歸其代為繼承,父親名下50%的財產也歸其繼承。
被告(李先生的父母)辯稱:他們是李先生的父母,系第一順序繼承人。另申辯李先生那時已下崗,在同學處打工,無積蓄。李先生名下的財產均是他們的財產。現李先生去世,他們要求收回財產,由他們自己保管。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房產已經登記在李先生的名下。根據我國登記主義原則規定,該房產系李先生所有,關于財產、存款、銀圓系李先生遷移到其名下的銀行保管箱里存放,也視為李先生所有,特別是被告無相反證據證明其所有權的情況下,實難支持。遂按《繼承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的原則予以分割,對于李先生的父母予以適當照顧。
律師析案:根據《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在本案中房產登記在李先生的名下,從法律上來講,該房產就屬于李先生,同樣,存款也是登記在李先生名下。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再根據銀行存款實名制的原則,存款確實應當認為系李先生所有,銀圓系李先生放置在其自己的保管箱里,在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這些財物系李先生“代保管”,法院只能按照現有的證據予以裁判。故該判決書的觀點是正確的。
訴訟除了講理外,重要的是依靠證據。沒有證據的支撐是無法講清道理的,對于訴訟的勝敗即結果是無法統一的。通過上述的案例,就是想告訴大家:“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并且證據與證據之間要相互印證,不能脫節。
(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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