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因為個人能力出眾,小祁被獵頭機構推薦“跳槽”至一家世界500強的企業工作,而原單位合同在2015年9月18日已經屆滿,新單位卻要求他在2015年12月1日才報到上班。小祁心想這倒也好,自己可以趁著換工作的機會休息兩個月。由于小祁身患慢性胃炎,需要一直門診就醫配藥,讓小祁沒想到的是他在2015年11月20日去配藥時,被醫院告知自己的醫保賬戶已經被封存了,目前暫時無法享受共付段的醫保待遇。醫生告訴他,還好現在只是門診配藥,藥費不多,若是發生住院治療,不享受醫保待遇的話,自己可就要承擔不少的錢了。人才流動時,難免會遇到供職“斷檔”的情況,對于需要醫療保障的勞動者來說,應當注意一些什么樣的問題呢?筆者借本文為大家做一個簡單介紹。
一、用人單位停止繳費后的醫保待遇相關問題。
根據《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此外,《關于參保職工醫保待遇、個人賬戶停止計入與恢復計入起算時間問題的批復》規定:“一、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起算時間為開始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15日……二、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個人醫療賬戶停止計入起算時間為次月的15日”。
根據這些相關文件的精神,若勞動者從上一用人單位跳槽后,用人單位停止繳費的,勞動者的職保醫保賬戶在單位停止繳費后的次月15日封存。當醫保賬戶被封存后,勞動者僅僅可以使用醫保賬戶中的剩余資金,使用完畢后,不再享受任何的基本醫保待遇了。
二、特殊情況下醫保待遇的接續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只需在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即可,因此在實踐中也會發生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當月來不及辦理社保轉入手續的情況。為了避免相關的醫保待遇接續問題,我們可以根據《關于部分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的精神進行處理:
1、職工因正常工作調動,原工作單位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社會保險繳費關系轉出手續后,轉入單位未能在其轉出的當月辦理社會保險繳費關系轉入手續的,為避免因個人養老賬戶封存引起醫療保險待遇的中斷,轉入單位應當在職工到其單位起至次月8日(節假日提前)前,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辦理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入備案手續(以下簡稱備案手續)。
2、在辦理完備案手續后,市醫保事務中心在收到市社保中心信息起的2個月內,暫不中斷該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如2個月內仍未按規定辦妥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且未補繳醫療保險費的,市醫保中心即停止其醫療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供職“斷檔”怎么接續醫保?
除了上述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工作變動后的處理方法,平時也會出現勞動者供職真正“斷檔”的情況,那么又應該如何處理呢?針對本市戶籍的勞動者,筆者推薦兩種方法,能夠順利地接續醫保待遇:1、及時進行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關于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一、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二、失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費……三、失業人員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當日起,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2、及時辦理繳納居保手續。根據本市居保政策規定,參保人員由城保轉為居保的,如果其在個人醫保賬戶封存的當月辦理居保登記手續并在次月10個工作日前繳費成功的,居保待遇可追溯至賬戶封存日期。因此,勞動者在離職后也可以盡快攜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委托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社保卡、勞動手冊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到就近街道醫保服務點辦理居保參保登記手續。按照年度標準繳費成功的,待遇可從個人賬戶封存日期享受至當年12月31日止。若勞動者錯過上述登記繳費規定時間,但仍想參保的,需在當年度11月20日前申請登記參保,按照年度標準繳費后,居保待遇自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但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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