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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寶原地產中介公司為何狀告買家又撤訴?

    2016-04-18 14:02    發布者:新聞晨報    回復:0    瀏覽: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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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寶原地產中介公司為何狀告買家又撤訴?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賣家原因,交易無法如約及時進行,幾周過后,買家又被中介上海寶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原地產”)索要24000元中介費,并收到法院傳票。

    不過,記者昨日從寶原地產獲悉,該公司又撤回了訴訟,并開除了當時的經辦業務員唐某。

    寶原地產突然180度大轉彎背后到底藏著什么貓膩?

    買房出“狀況”,官司找上門

    去年國慶,市民夏先生在寶原地產居間介紹下,看上了寶山區泗塘二村143號某房屋。

    “泗塘二村房齡很老,但考慮是學區房,為孩子上學打算,才決定買下的。”夏先生說,由于家里其他人看不上那房子,寶原地產的中介員唐某協調了好幾天,于去年10月7日才簽下居間合同。不過,由于簽約時沒有寫日期,后來中介在補寫日期時,寫成了10月4日。

    記者從合同上看到,這套房子售價122萬元,35天內簽正式合同時,必須交付包括定金在內的23萬元首付款。10月7日簽約當天,夏先生就付了3萬元定金。

    10月30日下午,夏先生向指定賬戶轉賬21.4萬元,三方約定兩天后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然而,就在11月1日簽訂正式合同前,買房出了“狀況”。

    夏先生說,上家在賣房的同時,也在買房,算是置換。由于上家置換的那套房子,拖至11月1日,產證都未辦理,根本無法上市買賣,交易一時沒法完成,而且涉及這筆置換交易的中介,也是寶原地產的唐某。

    “那天我們買賣雙方以及居間方寶原地產的唐某都到齊了。賣方翁某的女婿說,這房子不能賣了。如果新房子買不成,現在住的房子又賣掉了,一家人住哪里都成問題了。”夏先生告訴記者,所有計劃因此停了下來。居間的唐某告訴夏先生說,這個事你不要擔心,我來給你搞定。

    11月12日,夏先生跟唐某再次溝通后,感覺交易無望,而自己家里又急于遷戶口,于是提出終止合同。

    11月16,唐某委托同事劉某,帶著夏先生去四塘二村,找到賣家翁某。關于夏先生此前所交的3萬元定金,翁某當即湊了2萬元現金給夏先生,并稱剩下1萬元,交由寶原地產轉付。

    11月28日,當夏先生夫婦倆如約前往寶原地產取回剩下1萬元定金時,寶原地產方面需要夏先生夫妻倆走一個“程序”,也就是簽一份解除協議的“確認書”。

    夏先生的愛人看見這份確認書里面某些說法有歧義,比如“由于本人自身原因,將不再購買該房地產,本人亦不會再履行該居間合同。”夏先生說,如前文所述,不能購房的原因,根本就不在他這一方。而且,該“確認書”最后一句還說“本人確認以上為本人真實意思表達。”夏先生說:“這就太過分了,明明是強加給我的,怎么是我真實意思的表達呢?”

    不過寶原的工作人員這樣跟夏先生的愛人說:這個說法沒有問題,只是走一個流程而已,簽了字,你把錢拿走,就沒事了。

    簽完這份“確認書”,夏先生的愛人隨后拿走了那1萬元錢。

    幾周后,寶原地產打電話給夏先生要中介費。4月12日上午,寶原地產品牌部和法務部的人又致電夏先生。夏先生表示:“這個事不是我的原因,憑什么找我要中介費?”

    4月8日,夏先生收到了寶山區人民法院的傳票。

    據悉,《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寶原地產:買賣方都違約

    既然賣方違約,為什么不要求賣方支付違約金?夏先生的回答是,對方如果耍無賴不給,走司法程序,是件很麻煩的事。他又比較急,所以也沒要求上家支付違約金。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泗塘二村,找到賣家翁先生。翁先生告訴記者,最終解除合約的原因,是買家夏先生的商業貸款沒有辦下來。至于此前自己置換的房屋沒有辦下產證,延誤交易時間,翁先生不置可否,只是說,他置換的那套房屋,已經買下來了。

    寶原地產品牌部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則稱:無法履約是夏先生方面的原因,有書面文件為據。為什么不能履約,是因為夏先生支付首付款時出現了問題。

    4月12日上午,記者邀請當事雙方當面交談。夏先生向寶原地產品牌部法務部相關負責人解釋了那份解約“確認書”簽字的背景原因,并出示了自己向指定賬戶足額轉賬的銀行憑證。寶原地產方面查驗了夏先生提供的多份書證和音頻后表示,將會向公司報告,調查他們的業務員。

    昨天下午,該公司法務部相關人士糾正說,核實后,是因為賣家房屋置換,造成網簽延遲。而買家夏先生方面又稱,他生意周轉資金不夠,于是就協商解約了。

    寶原地產認為,房東遲延履行合同是一般違約,而夏先生直接放棄購買,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是根本違約。因為當初是夏先生承擔稅費及傭金,但解約后夏先生拒付傭金,才出現寶原地產訴訟追討傭金的事情。

    寶原地產在起訴書上寫道:“依據原被告事先達成的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傭金24000元。但在原告居間成功后,被告卻無理拒付傭金。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無履約誠意。”

    業務員私收6000元紅包

    然而,4月13日之后,這件事發生了根本性的逆轉:寶原地產撤回訴訟!

    既然夏先生違約了,寶原地產為什么撤訴呢?原來,寶原地產有一個“難言之隱”。

    夏先生跟業務員唐某談妥的傭金是12000元,而不是24000元。“我跟唐某商量,如果我給他6000元紅包,是否可以少付一些傭金?唐某同意了,在收取6000元好處費后,只收12000元傭金。”

    解約后,唐某退回了夏先生的“好處”。

    4月13日上午,寶原地產品牌部相關負責人給記者發來消息:“我公司已經向法務提交撤銷訴訟的申請,另外根據公司的規定,也已對唐某以全公司“通報批評,解除勞動合同,錄入黑名單,不再錄用,并報送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備案”的處罰。”

    寶原地產法務部表示,雖然唐某事后已返還紅包,但事實存在過。所以公司“顏面受損”,才主動退讓,撤回訴訟。法務部相關人士說,按照法院以往類似案件的判例,此案能追回的傭金金額在四到五千元。此案中因為操作人個人有不當行為,他們綜合考慮下來后,放棄了繼續追傭。

    至于此前,寶原公司為什么不深入調查就匆忙起訴買家?寶原品牌部相關負責人說,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的信息來源還是各門店的業務員,這一次,他們是被相關業務員蒙蔽了。

    寶原地產傭金訴訟頻繁

    記者在調查中了解到,因所謂拖欠傭金被寶原地產起訴的購房者不在少數。

    2015年12月2日,晨報A10版刊登《購房1年半后意外遭中介起訴討傭金》一文:2014年5月24日,市民劉先生與寶原地產結清了最后一筆房屋中介傭金,通過中介所買的房子也早已過戶,其后與寶原地產應該說是再無任何關系。然而,不久他突然收到法院傳票——寶原地產以“拖欠1.5萬元傭金”之名將他告上法庭。

    “不交齊傭金,中介也不讓我們過戶啊,怎么可能拖欠傭金呢?”劉先生說,他后來看到的傭金確認書上面,傭金數額由原來的1.5萬元赫然變成了3萬元。

    讀者何女士也向晨報反映,她于2013年12月7日與寶原地產簽了傭金確認書,傭金數額1.5萬元,交房前全部付清。去年10月她收到法院傳票,寶原地產以“拖欠1萬元傭金”為由向法院起訴。更巧的是,何女士也發現,法院發來的傭金確認書復印件上,傭金數額也由原來的1.5萬元變成了2.5萬元。

    雖然賣房的上家和寶原地產的前員工都證實寶原主張的傭金數額跟交易期間商定的金額有出入,但是寶原方面堅持訴訟。

    后在法院調解下,劉先生付了5000元結案。而何女士那個案子,寶原撤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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