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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最新重工傷人員待遇有何調整?

    2016-04-13 14:03    發布者:老馬    回復:0    瀏覽: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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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最新重工傷人員待遇有何調整?

    讀者張女士來信咨詢:我老公系三級工傷人員,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我們家經濟條件也十分困難。我聽說最近市里對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又進行了調整,希望你能介紹一下具體標準,好讓我們心中有個數。


    老馬答復:2016年3月31日,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進行了調整:一、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4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2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9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70元/月。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5350元/月、致殘二級5050元/月、致殘三級4750元/月、致殘四級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于其2016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后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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