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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外來人員醫保新政策有哪些待遇?

    2016-04-13 13:05    發布者:張佶    回復:0    瀏覽: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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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外來人員醫保新政策有哪些待遇?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小徐是一名來滬工作的農村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7月以來單位一直根據本市相關規定,為小徐繳納本市“三險”。2015年9月小徐在工作期間突然神志不清和身體抽搐,經同事送醫就診后被確診為“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在家人和朋友的悉心照料下,小徐的病情日漸好轉,漸漸回到了工作崗位,但醫生仍然叮囑其應當繼續進行后續治療。小徐得知“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屬于本市門診大病醫療中的精神病治療病種,但在其就診時卻被告知,繳納“三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在當時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家庭病床醫療待遇,以及各類醫保減負待遇。近日,小徐又聽說本市自2016年4月起對外來從業人員的社保政策有了新的變化,“三險”繳費經過五年的過渡,將實現全部“五險”參保,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待遇也將“全接軌”。這就意味著,小徐也能享受到門診大病的醫保待遇了,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筆者借本文為讀者朋友們介紹一下相關新政策。

    一、本市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待遇“全接軌”。

    2016年3月31日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發布了《關于2016年度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醫保待遇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16〕17號)。通知中指出:“(一)2016年3月按規定正享受當月外來從業人員醫保待遇的人員,自2016年4月1日起統一調整為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二)2016年3月新參保的外來從業人員,自2016年4月15日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這也就意味著,原持續參保的“三險”人員暫時暫不享受門診大病、家庭病床醫療待遇以及各類醫保減負待遇的,自2016年4月起繳納“五險”,就可以享受到這些待遇。但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3月份新入職辦理參保手續的人員,給予了照顧性政策,經過“等待期”至4月15日后,也可以享受全接軌的醫保待遇。

    二、外來非城鎮戶籍新增醫保待遇包含內容。

    1、門診大病治療項目。在本文前述的案例中小徐所涉及的即為此項目,根據相關政策此項目包括了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中醫藥抗腫瘤治療以及必要的相關檢查;重癥尿毒癥血透、腹透治療及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職工在門診大病醫療時所發生的屬于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由統籌基金支付85%。統籌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個人自負20%。

    2、家庭病床醫療待遇。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屬于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費用由個人醫療賬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職工自負。

    3、各類醫保減負待遇。本市各類醫保減負待遇比較細致,具體可以參見《關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操作細則》(市醫保中心滬醫保中心〔2004〕31號)和《關于調整<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實施辦法>的通知》(滬人社醫發〔2009〕27號)的具體要求,本文不再贅述。

    三、外來就業人員享受本市醫保需注意的其他事項。

    1、個人醫保賬戶的計入規則。2016醫保年度,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醫療賬戶資金將于4月1日計入,個人繳費部分按實際繳費金額計入,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在職職工部分的標準仍然按照2015醫保年度標準執行,具體為:34歲以下,計入140元;35-44歲,計入280元;45歲以上至未退休的,計入420元。

    2、就醫憑證的相關規定。(1)特別要提醒的是,外來從業人員就醫時應當攜帶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作為就醫憑證。醫保卡的日常發放,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醫保中心負責。區縣醫保中心通過用人單位向外來從業人員發放醫保卡;(1)關注使用就醫記錄冊的過渡政策,按照最新通知規定,2016醫保年度內,外來從業人員門診就醫時可暫不使用《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就醫記錄冊(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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