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職工工作半年,卻一直沒簽合同;每天按時上下班,工資卻不足2020元。職工為此向老板交涉,老板竟然“道理十足”。日前,馮先生向本報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據馮先生反映,他是外來務工人員,半年多前才來上海找工作。應聘了幾家單位,終于有公司錄用了他,工資是本市最低工資。老板說要先試用他兩個月,合格了就簽勞動合同。他覺得這個要求也合理,便同意了。試用期內,他每天認真工作。第一個月過后,老板發給他2020元工資。兩個月試用期滿后,老板通知他試用合格,可以轉正。但是老板之前承諾的簽合同一事卻沒有音訊。他詢問老板,何時簽勞動合同?老板說,現在公司正在調整業務,等調整到位就與他簽合同。他也沒敢提出異議,依然認真工作。但到了發薪日,他發現工資減少了,連最低工資標準都不到。他又找到了老板,老板有些不耐煩,說,他是正式員工了,公司依法為他繳社保費,而社保費是由單位和職工共同承擔的。他也不懂,就信了老板的話。轉眼,他在公司干滿半年了,但老板還是沒有提起簽訂勞動合同的事,他心里有點不踏實。
上海陽光卓眾律師事務所尹維耀律師指出,該企業的做法完全是錯誤的,老板所謂的“道理”根本不成立。首先,公司調整業務跟簽訂合同無關。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招用馮先生后,公司均正常運作,馮先生也一直在為公司工作,其與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調整業務”并不影響公司與馮先生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其次,職工每月到手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繳納社保并不是企業可以降低法定工資水平的理由。《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滬人社綜發〔2015〕10號】明確,從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為2020元。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因馮先生原本就是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取得報酬,所以只要馮先生提供正常勞動,單位就應該每月支付給他2020元工資,而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也應該由單位承擔。最后,單獨設立試用期無效。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尹律師建議馮先生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制止公司的這種違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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