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曉女士來信反映:我父親名下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父母在世時,父親曾留下遺囑,該房屋由我繼承。母親在場也同意了,母親說:“就這么一個女兒,總歸是她的。”2005年父親去世,2011年母親也撒手人寰。
今年我到房地產交易中心去辦理過戶手續,交易中心的同志不讓辦,要求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我到公證處去,公證處要求立遺囑人到場或者所有的繼承人到場,同意該房屋過戶給我。我父母都已去世了,這事情怎么弄啊?
張律師回復:來信收悉。據你所陳述的情況來看,所涉及的房屋系你父親名下的產權房,當時未寫上你母親的名字,你母親也沒有意識到該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你父母也不會想到房產的遺囑繼承過戶是需要公證的。故現在落下了麻煩。那么,現在涉及兩個問題,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在前,法定繼承在后。依據該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規定,由于你父親先你母親去世,所以,你父親名下的房產中一半是歸你母親的。由于你母親沒有在遺囑上簽名,所以,你母親名下的財產由你和你的外祖父母共同繼承。如果你外祖父母早于你母親過世的,你外祖父母就沒有繼承權了。如果你外祖父母只要有一位晚于你母親去世的,你母親的財產進入轉繼承的程序,即你舅舅、阿姨們與你一起分割。
根據該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之規定,你父親名下的房產實際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你父親處分只能是其所屬的部分,即該房產的二分之一,故該房產的二分之一歸你繼承。
房產交易中心要求公證的目的主要是求證遺囑簽名人的真實性。目前你去公證這條路顯然是走不通的,你現在只有提起訴訟,訴你母親方的直系親屬如外祖父母(如健在)或舅舅、阿姨(如健在),如均已不在的,那么,訴訟舅舅、阿姨的后輩。當然他們也會得到一部分遺產。如果他們在法庭上全部放棄,那么,你會得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你再起動執行程序就可以過戶了。
如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我談的情況(根據你所陳述的情況分析)與事實不一致的,你可以惠顧本所,我再為你具體分析。
網友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