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外牌限行期間,浙江車主兩次開上內環高架,收到了上海市公安局的處罰告知書。不服處罰的王某一紙訴狀將上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告上法庭,訴請撤銷上海市公安局的告知書和公安部的行政復議決定,判令上海市公安局對他的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重新作出答復,還要求對限行規定是否符合立法法進行審查。
王某所持車牌為浙E。在收到交警部的兩張罰單后,他以沒有查詢到有禁止外牌駛入內環高架道路通行規定的法律法規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規為由,向公安部門要求獲取違反禁令標志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同時希望公安部門給出同時段滬牌車輛駛入內環高架不認定違反禁令標志,不給予行政處罰的區別認定、區別處罰的法律依據。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做出告知書,再向公安部提出了行政復議,公安部在2015年8月做出了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上海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告知。
王某在起訴中稱上海市公安局單方面僅以通知、通告形式規定區別認定、區別處罰上海市牌照和非上海市牌照小轎車駛入上海市內環高架等道路規定,沒有法律依據。
審理中,王某聲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將機動車做出本市和外省市的區分,認定法無規定禁止則為允許。而公安部在行政復議中適用法律錯誤,沒有針對上海市公安局的“通知”、“通告”是否是法律的合法性審查,請求法院判令支持他的訴請。
針對王某訴請要在本案中對限行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該兩份文件是上海市公安局做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內容,并非是做出告知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屬本案的審查范疇,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判決駁回了王某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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