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我是通過朋友介紹向你求助的。我有一套一室一廳的房子,在今年的1月份我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想改善一下居住條件,于是就把這套房子出售了,房價是164萬元,對方已經支付了120萬元。由于我在今年1月中旬得了闌尾炎,住院開刀,沒有及時去購房,到了這個月去看房子,房價已經不是我所能承受的價位了。于是我就找買家商量,要求增加點錢,買家同意了。但要求我及時搬家,他可以進行裝修。但我現在將房子讓給他就必須在外租房了,于是雙方經過幾次協商,簽了補充協議,買家同意增加給我10萬元,包括價格補償和租房的補貼。我拿到這10萬元后,就把鑰匙給了買家,讓其裝修。我也遷離在外租房度日。我們還約定了3月份過戶,買家將余款付清。現在房屋買家已經派人裝修了。
未料,前幾天買家的妻子找到我,說我坐地起價,欺騙她的老公,要求在余款中扣除這10萬元的補貼。我不同意,她說,我的行為是違法的,揚言要報警,告我是詐騙,否則他們就不去過戶了,把房子退還給我。張律師我問一下,我的行為違法嗎?算得上詐騙罪嗎?
來信收悉,根據你提供的情況簡復如下: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之規定,你們系對買賣合同的價款進行了變更,且經過幾次的協商并簽訂了《補充協議》,而且已經履行的情況下,你們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也不構成所謂的詐騙行為。其次,10萬元對于一般家庭來講確實不是小數目,買家妻子講她不知道該情況,有違常理。再根據《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你們雙方應該切實地履行合同,如果買家在3月不去過戶,那么,買家不去過戶的行為是違法的,構成了違約。你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也可以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當然,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你們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后果,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為房子已經裝修了,你可以要求買家恢復房子原來的模樣,如有的部位已經敲掉,可以要求買家恢復,你在外的租金損失可以要求其賠償。再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之規定,你們雙方再另行結算。
如還有不明之處,可以再次來信、來電或來所咨詢,我們將竭誠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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