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流產可分為“計劃內流產”和“計劃外流產”。雖然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取消兩孩以內生育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但是生育仍然有合法懷孕與不合法懷孕之別。所謂“計劃內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但在懷孕期間自然流產或者實施人工流產的情形。所謂“計劃外流產”,指的是婦女懷孕生產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該次懷孕屬于意外懷孕,需要終止妊娠的情形。
“計劃內流產”屬于產假的范疇,享受的是“小產假”待遇。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這里的“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根據2010年12月20日修訂的《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只有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女職工才可享受“小產假”。但從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后,女職工享受“小產假”的條件中不再區分人工流產還是自然流產。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4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情況下孕期、產期、哺乳期是接續發生的,以最終期限屆滿即哺乳期結束(孩子滿一周歲之時)為準即可。但是,也不排除終止妊娠、嬰兒未滿一歲死亡等情況。在這些情況下,女職工的三期發生斷檔,其中的部分環節可能未發生。由此將直接導致第42條所規定的特殊情形滅失,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也就不需要繼續履行和續延原勞動合同。但是,職工享有的“小產假”待遇仍應兌現。
“計劃外流產”中的人工流產,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五)第一次人工流產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鉗刮術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但是,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女職工第一次人工流產后及因放置宮內節育器、絕育、皮下埋植術后失敗而再次人工流產后,已休滿規定假期;或未采取絕育、放置宮內節育器或皮下埋植術而再次人工流產,且經醫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處理。
至于“計劃外流產”中自然流產的女職工,由于既沒有規定可以享受“小產假”待遇,也沒有規定可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待遇,也只能憑醫院證明享受病假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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