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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利益分配是否受遺囑影響?

    2016-03-04 17:57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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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利益分配是否受遺囑影響?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解某、易某夫妻育有四子。早年解某獲得單位公租房一套,承租戶主為解某。后因子女長大,遂置換至今的公租房(訴爭房屋),承租戶主仍為解某。1994年4月4日,解某因故報死亡。2000年12月4日承租人變更為易某。2004年8月8日,易某因病去世。四個兒子為承租戶主問題協商一致,簽《協議書》一份,內容為“經四弟兄協商一致決定,遵照父母遺愿,如原有住房動遷。所得利益分為四份,予以均分。”遂將承租戶名由易某變更為解家老大。

    2012年10月,解家老三裝修該房屋。裝修期間,四兄弟均予以關心,但費用由老二一人支出,老三買過飲料、點心招待裝修工人。老大、老四曾關心過裝修質量,四弟兄均搬出訴爭房屋,另居住他處。

    2013年8月,老大將該房出租,出租利益未依約分配,遂起紛爭。

    原告訴稱:系爭房屋系父母用承租房換來的公租房,父母去世后訂立協議“如房屋出租、拆遷的,房屋租金、拆遷補償款四人平分。”被告予以出租后未將租金收益平均分配,要求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出租房屋收益每人各獲24000元。

    被告辯稱:協議書約定的是動遷利益分四份,從沒說過四人均分租金,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請。

    一審判決認為:該協議中僅載明房屋動遷所得利益分為四份,與租金收益均分之間缺乏必然的因果關系。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訴稱:遵照父母遺愿,如有原住房動遷,所得利益分為四份,四人均分。該所得利益指的是訴爭房屋上取得的所有利益,不限于動遷利益。其次,在該房屋置換后,四人均為該房屋的承租人。被上訴人雖為戶主,但不該以戶主的優勢地位而侵吞其他人的利益,立協議時四人作為主體闡明的是利益均分。故在該房裝修中系老二出錢出人裝修,其余人均到場幫忙,證人證明該事實,被上訴人認可,親屬證明,當時父母在世時所稱的利益均分,指的是所得到的該房產所有利益予以均分。被上訴人予以否定。

    二審判決予以查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系爭房屋是由父母原承租房置換而來,前房屋分配時,父母和四子均為分配因素考慮在內,且曾長期居住。遂認為:雙方均應享有相應的權利,雖經協商被上訴人作為變更后的新承租人,但不影響三上訴人應有的權利,所得利益應合理分配。從四人協議中反映出了各當事人自身的認識和意愿,故綜合房屋的歷史來源,各人的原始權利,所做貢獻及使用現狀、收益等因素,上訴人要求對相關租金收益進行分配的主張有其正當性和合理性,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三上訴人支付租金收益。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析案:一審判決單從協議著手予以闡述判決,這與一審中當事人未提供相對應證據,使協議書成為孤證,二審中當事人補充提供證據,按照權利、義務相一致的觀點,加強了協議中反映各個自身認識和意愿,特別是二審判決從該房屋的歷史來源綜合評判各種因素,從原則上予以闡述,步步推進,得出一個合理、公平的判決結果,使之雙方折服,達到息訟止紛的良好效果,雙方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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