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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哪五類平均數影響生育生活津貼?

    2016-02-17 22:19    發布者:周斌    回復:0    瀏覽: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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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上海哪五類平均數影響生育生活津貼?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2015年度本市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已正式啟動。社保經辦機構已自2016年1月上旬起,分批寄發《關于2015年度職工工資性收入申報工作的通知》。

    申報內容主要為2015年度職工工資性收入和2015年度單位月平均工資兩項。申報時間為2016年1月10日至2016年2月28日。申報平臺為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助經辦平臺(網址:https://zzjb.12333sh.gov.cn)。

    由于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喪葬撫恤費待遇根據單位月平均工資予以核定,另外職工病假工資的支付也可能受到單位月平均工資的影響,所以說申報單位月平均工資與職工待遇密切相關。

    除了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相關的還有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這五種職工平均工資與生育生活津貼到底有哪些關系?操作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關注一

    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VS生育生活津貼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案例回放】章女士畢業后簽約到一家外企,每月到手收入僅為4000多元,入職后僅兩年,章女士于2015年2月份就分娩順產一名男嬰。章女士的工資雖然僅為4000多元,但該公司的職工月平均收入較高為7000元,她當年生育時上海還有晚育假的規定,生育婦女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流產的,按照以下規定享受產假天數及對應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30×產假和晚育假天數,她的生育生活津貼=7000÷30×128=29867元。當然從2016年起上海晚育假取消了,有關待遇請關注即將出臺的新規定。

    關注二

    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VS生育生活津貼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當然這只是本市有關“補差”規定的一部分內容,更多規定請看下一節。

    關注三

    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性收入VS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簡而言之,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還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

    需注意,在申報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時,單位支付給上年度生育婦女的補差工資須列入申報范圍,例如:工資超出社平工資3倍以上的單位補差、本人的工資高于社保發放生育生活津貼的單位補差。

    【案例回放】戴某2014年4月入職某外資企業擔任銷售總監,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為30000元,由于產假前請過產前假和病假,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為25000元。2014年12月,她分娩順產一子。

    由于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戴某遂向社保部門咨詢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問題。社保中心答復稱:“由于你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所以你產假及晚育假期間只得享受每月5500元的生育生活津貼。”

    戴某對此十分不解:本人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30000元,現在生育生活津貼只有5500元,這也太不合理了吧?她認為,既然社保無法支付30000元,那么單位就應當予以補差。但是單位認為,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規定:“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但是目前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并未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所以不存在補差的問題。根據本市規定,戴某生育津貼每月5500元,低于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額部分19500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單位應補給她的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總額=19500÷30×128=83200元。

    關注四

    勞動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資VS生育生活津貼

    職工當年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上海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規定,“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

    需注意,盡管用人單位在申報上年度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時,應把單位“補差”部分統計在內,但是對于單位內上年度生育的婦女,在申報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時,她所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及期間所產生的工資是剔除計算的。如某職工2015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單位在確定個人2016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關注五

    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VS生育生活津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的基數。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基數?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即未規定應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包括在內。

    上海高院認為,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根據本市有關部門的政策口徑,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中,領過生育生活津貼的,領取的期限剔除計算。如某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經濟補償基數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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