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喝酒喝多了,才簽了26萬元的高額律師代理費,所以盡管官司贏了也不能按照合同履約,江蘇吳江一家噴織廠廠長董某如此回復代理自己三起金融案子的律師。于是,律師事務所將想要耍賴的董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費用。靜安區法院近日判決該律師事務所勝訴。
董某是江蘇吳江一家噴織廠廠長,因為涉訴三起金融借款糾紛被銀行告上法院,遂與律師事務所簽署《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費分別為8萬元、10萬元、8萬元,雙方約定該款項在合同簽署后10日內支付完畢,代理事項結束后雙方另行結算等相關費用。合同落款日期為2014年12月4日,董某在委托合同上簽字。同時,董某及該噴織廠在出具的委托書上均簽字蓋章,該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師參與了訴訟,三起案件經法院判決結案。2015年11月,該律師事務所訴稱已完成委托合同約定義務,但一直沒有收到律師代理費,請求法院判決支持。
法庭上,董某及該噴織廠辯稱因董某與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陳某是老鄉,遂簽署了委托代理訴訟手續,但當時僅僅簽署了授權委托書,談好三起訴訟案件律師費打包為1.5萬元。2015年初,陳某約董某喝酒,在董某喝醉的情況下,陳某拿出委托代理合同讓董某簽字,合同上只有董某簽字,卻沒有噴織廠蓋章。董某認為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是兩個時間形成的,并表示三起案件案情簡單清晰,律師工作量小,收取如此高的律師費不合理。還提供董某與陳某間的短信往來,證明董某在酒醒后曾提出律師費有異議,還請了2名證人出庭作證,證明證人曾聽到過三起案件約定代理費為1.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董某及噴織廠為證明代理費是1.5萬元,提供了2名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錢某是噴織廠在職員工,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另1名證人謝某證言,不能明確得出清楚了解委托代理過程及內容其證明力度較底,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前提下,無法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其次當事人在不違反律師收費標準情況下,所確定的代理費屬合法有效,律師在完成約定委托事項后,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代理費。遂法院一審判決由董某及該噴織廠給付受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費26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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