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先生問:哪些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
答: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根據《關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的實施意見》(滬人社專發〔2015〕40號)規定在創業孵化期內,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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