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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帶動房產住房消費

    2016-02-01 15:09    發布者:人民網    回復:0    瀏覽: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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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帶動房產住房消費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日前,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扎實有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會議指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事關億萬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戶籍制度改革,這4類人將受益!
    戶籍制度改革,這4類人將受益
    公安部要求,緊緊抓住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強化重點推進。
    突出重點群體,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等4類群體為重點,逐一研究落戶政策,逐一提出解決方案。突出重點地區,各地特別是大城市和東部地區城鎮要在準確把握城市定位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落戶政策,積極探索實施分區域分階段落戶。
    戶籍人口占比低的城市,要加快提高戶籍人口比重。突出重點領域,推動有關部門抓緊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特別是要將農民的戶口變動與“三權”脫鉤,調動農民進城落戶的積極性。
    重點解決這些人的落戶問題
    對于人們普遍關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戶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部署會上表示,要抓緊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堅持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重點解決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
    戶籍統計要注意三條原則
    關于開展戶籍統計問題,黃明表示公要特別要注意三條原則:
    一、這些人是不是已經在城鎮實際居住、生活、學習。
    二、是不是在城鎮就業的。
    三、有沒有享受城鎮基礎設施和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與城鎮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實事求是反映戶籍人口城鎮化率
    公安部還要求明確統計標準,實事求是反映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在新增城鎮戶籍人口的統計工作中,根據其在城鎮實際居住生活、就業、享受與城鎮原有居民同等待遇等情況,認真進行甄別核實。把握落戶原則,充分尊重群眾自主定居意愿,分類實施,有序推進。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遇到的實際問題,加強跟蹤問責。
    不管何原因致無戶口,都要及時落戶
    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表示,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抓緊實施居住證制度,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修訂具體實施辦法,研究制定管理規則,建立完善信息系統,推進部門信息共享。
    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問題,各地要進一步摸清底數,認真核實辦理。不管無戶口人員問題是哪個年代、什么原因產生的,都要及時辦理落戶,同時健全制度防止產生新的無戶口問題。
    延伸閱讀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這些無戶口人員將因此受益:
    1、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戶口被注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8、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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