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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孩子如何在上海崇明讀書?

    2016-01-03 08:01    發布者:大申教育    回復:0    瀏覽: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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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地孩子如何在上海崇明讀書?

    非滬籍上小學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15年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進城務工人員適齡隨遷子女需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適齡兒童須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父母一方須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2.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滿3年(從首次發證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連續2年(從首次登記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

    隨遷子女入學,小學階段以進入公辦學校為主,部分地區公辦教育資源緊缺的,可統籌安排進入政府委托的民辦小學就讀。

    >>>報名所需材料

    ——公辦小學

    在全市公辦小學報名日,各報名點對已填寫入學信息登記的適齡兒童以及家長的證件進行現場核對。非本市戶籍的,家長須帶領適齡兒童,攜帶戶口簿、《入學信息登記表》、預防接種證、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適齡兒童本人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等證件。

    ——民辦小學

    參加民辦學校面談的學生憑網上報名表,攜帶戶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等證件。

    非滬籍上初中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畢業學生統一安排至公辦初中就讀。

    參加民辦學校面談的學生憑網上報名表,攜帶戶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證》或《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和《就業失業登記證》、《本市戶籍人戶分離人員居住登記申請回執》等證件,并攜帶《上海市中小學生成長記錄手冊》。

    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關于來滬人員隨遷子女就讀本市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3〕73號)要求,2015年,來滬人員適齡隨遷子女需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本人須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父母一方須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從首次發證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滿3年,且連續2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從首次登記日起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靈活就業登記到期前30天,持證人員可提前到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續登記手續。

    2015年,各區縣教育部門辦理隨遷子女入學手續截止日為:2015年7月30日。

    2016年,隨遷子女需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父母一方須持有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或者父母一方須持有連續3年有效的《上海市臨時居住證》,且連續3年在街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妥靈活就業登記。同時,所有新生辦理入學手續時間截止為2016年6月30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區縣實際,依據來滬人員持有《上海市居住證》積分分值、持有靈活就業登記證明的先后順序等因素,統籌安排來滬人員適齡隨遷子女入學。小學階段以進入公辦學校為主,部分地區公辦教育資源緊缺的,可統籌安排進入政府委托的民辦小學就讀。初中階段統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讀,入學后學校應告知學生及家長完成義務教育后報考高中階段學校的相關規定和政策。

    非滬籍中考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學校高中階段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非本市戶籍學生可在上海參加中招報名:

    1.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同時考生本人為持有效期內《上海市臨時居住證》的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證》上登記地址所在區縣報名。

    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內《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且考生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名。

    3. 考生父母一方為本市戶籍,且考生為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滿1年的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往屆生須取得2014年本市中招報名資格),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名。2016年按本條款報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須滿2年,2017年起按本條款報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須滿3年。

    4.考生父母一方為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人員,考生為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或設站單位所在區縣報名。

    5.考生父母一方為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核登記的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政府駐滬辦事機構有關工作人員,考生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名。

    6.考生屬在滬臺胞,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且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名。

    7.考生屬經市政府僑辦認定華僑身份,且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名。

    8.考生持本市公安機關填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且為本市應屆初三學生或18周歲以下本市往屆初中畢業生,可在學籍學校所在區縣報考。

    非滬籍高考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報名工作的通知》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1.考生為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的同住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2.考生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留學人員持證人的子女,且須本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3.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上海市常住戶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證》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4.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本條執行至2016年止);

    5.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的駐滬機構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6.在滬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7.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工作站)在站人員,且考生為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8.上海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即國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計劃”)子女在滬參加高考,按相關文件精神辦理;

    9.原持有上海市藍印戶口的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各區縣教育局(高招辦)匯總名單后送本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進行比對審核,經區縣教育局審核后方可報名(本條執行至2016年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相關部門鎖定名單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可在滬報考:

    考生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認定各地來滬投資企業工作人員,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的應屆生或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報名庫的歷屆畢業生;

    2.考生為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且考生須是參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階段學校的畢業生。

    《上海市居住證》持證人或其同住子女在參加相應考試期間,持證人的《上海市居住證》必須在有效期內。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表

    今年8月,市政府印發了新版《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總積分標準分值120分。相對于之前的試行辦法,部分指標有所調整,以下是居住證積分指標一覽:

    2015版與2013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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