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余先生來信:我母親于1990年因病去世,我父親就和我繼母一起生活。因為父親與我繼母顧及雙方家庭,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直居住在我家,我們一家人感情也很好,生活上也由我來照顧。我父親和繼母還一起購買了新房子。去年年底繼母不幸車禍身亡,我繼母的家人認為我不可以繼承繼母的遺產,主要理由是,繼母來我家時,我已成年,我和繼母沒有形成撫養關系,我父親與我繼母沒登記不算夫妻。繼母去世后,我以兒子的身份為其料理后事,故我繼母家人認為最多是適當補償。為了避免訴訟,特向張律師求教,以便我們公平、合理地處理我繼母遺留下來的財產,十分感謝。
張建偉律師回復:在我國,關于婚姻關系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民政局登記結婚的,即成為夫妻關系,這是法律上的規定,眾所周知,不容置疑。第二種情況就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周圍居民、居委會認為系夫妻關系的,即其夫妻關系公開的就是事實婚姻。用法律的術語來講,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即事實婚姻。只要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可以認定其具有事實婚姻的效力,不必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對于事實婚姻的處理與登記結婚處理的方法和法律規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當然,作為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在《繼承法》上是有規定的,根據該法律第九條末款之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那么,根據你陳述的情況,你繼母雖未與你父親辦理結婚登記,但他們在1994年之前就共同生活,故應當作為事實婚姻來對待。其次,你繼母來你家時,你雖已經成年,但你們一直融洽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照顧,你繼母過世時,你作為兒子進行料理,實際上已經形成彼此扶養和贍養的關系。在這里解釋一下,婚姻家庭,繼承關系的三個詞,第一個是撫養關系,指的是老輩對小輩的養育叫撫養;第二個是贍養關系,指的是小輩供養老叫贍養;而第三個是《繼承法》中提到的叫“扶養”關系,指的是互相扶助,供養的關系。如有夫妻扶養、兄妹扶養等等。那么,你與繼母的關系就是扶養關系。所以,本人的觀點,你既然與你的繼母存在著扶養關系,你應該有繼承權。最后,補充一點是我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就是基于“扶養關系”一說。如有不明,歡迎來電來函。(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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