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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能不能一人一半按遺產分配?

    2015-12-19 23:30    發布者:張建偉    回復:0    瀏覽: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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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能不能一人一半按遺產分配?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朱先生來信詢問:我奶奶名下有套公租房(爺爺早去世了,奶奶也去世8年了),我和父母一起住在那兒。戶口簿上還有我堂弟的名字,那是當年為了他讀書,爺爺、奶奶才同意其戶口遷入的,但他未住過。我父親欲將承租人由奶奶變更為他或我,他與我叔商量,但我叔不同意,認為該房系爺爺、奶奶的遺產,應平分。退一步講,由于我堂弟自幼戶口在其內,有居住權,所以至少要得到四分之一的房屋價款。由于他們兄弟倆談不攏,所以要對簿公堂。

    請問:變更承租人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該房的居住權是否系遺產?該房居住權是否可以轉為房屋的價款?父親和叔叔,誰的說法更符合法律規定?懇望刊登,以免親戚對簿公堂鬧笑話。
    張律師回復:根據你所陳述的事實,現作答如下:1、變更承租人的條件。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及相關的規定,在你奶奶去世后,該房內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即可變更。其中“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房實際居住生活連續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用單位補貼房款的一半以上所購買的商品房、分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也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權安置房,及按分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權等等)。“居住困難”:是指以本市當年度公布的申請廉租房面積標準核定,低于該標準的為居住困難。2、繳清租金,拆除違章搭建,恢復房屋原狀,不可有訴訟、仲裁事宜的,即可申請變更。共同居住人有爭議的,可要求物業指定承租人。3、確定承租人順序: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4、對于房管部門(物業),出租人確定的承租人資格有異議的,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5、該房居住權不屬于遺產,系國家產權。同樣,該房的居住權不可轉為價款。但你們自己協商進行補償,不在國家法律調整的范圍內。6、你父親與叔叔商量屬于尊重親情。由于你父親在來函中未有明確的表態,在此不評論。你叔叔的說法是無法律依據。最后,對簿公堂,從另一層面來講,是一個增強法律的認識過程。當然,最好不要訴訟,有不同觀點可以溝通、協商,從而“化干戈為玉帛”。歡迎你們來本所探討。(以上均系律師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崇明商家網表示:從張律師的回復可以看到很清晰的一條解釋:公租房不同于繼承房,按照承租人先后以及繳納物業等實際使用權為主線,所以掛靠戶口不代表有居住權一說,如同租門面店鋪一般,可以轉讓給你叔,這屬于私下協商,但也可以不轉讓,權利還是在第一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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