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假扮辦案人員,借口要用手機為嫌疑人拍照,然而這一“借”就再也不回了。被告人丁某用這個法子專騙未成年學生,先后有7人的手機被騙走。丁某因涉嫌詐騙罪被長寧檢察院提起公訴,不過長寧法院一審認定丁某所犯為盜竊罪。長寧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開庭。
2014年9月17日18時許,丁某在萬航渡路城隍廟小吃店,冒充幫助民警辦案的工作人員身份搭識被害人侯某,以辦案需要借手機拍照。成功拿到手機后,丁某趁侯某不備逃逸,竊得三星牌S5型手機1部及現金人民幣400元。
經公安機關查明,2014年9月至同年11月期間,丁某采用上述方法專門搭識未成年人,多次在上海長寧、靜安、普陀、徐匯等地借得被害人手機等財物后,趁被害人不備逃逸。之后丁某將銷贓,所得贓款揮霍殆盡。經認定案值為5378元。
2015年4月7日,長寧檢察院以丁某涉嫌詐騙罪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不當。法院對公訴機關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予采納。最終,長寧法院一審認定丁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對于一審判決,長寧檢察院認為該判決定性錯誤從而導致適用法律不當。長寧檢察院對該判決不服,遂提出抗訴。昨天二審開庭,法庭當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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