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崇明法院認真分析原因,從優化工作程序、改進工作方式等方面入手,積極采取“四個提前一步”舉措,有效促進了該類案件審判效率的提升。
主要做法:
一是程序啟動提前一步。加強與訴調對接中心的溝通聯絡,在訴前調解過程中一旦發現糾紛確需審計、評估、鑒定的,及時派員跟蹤指導,根據當事人的書面申請,適時在訴前啟動司法委托程序;借鑒兄弟法院開展訴調司法委托的有益經驗,不斷完善訴前司法委托工作機制,把審計、評估、鑒定逐步納入訴前調解環節,從根本上杜絕因司法委托拖延導致審限延長的現象。
二是釋明化解提前一步。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司法委托申請,特別是一些爭議標的較小的案件,準確評估鑒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條件地采取向專業機構和人士咨詢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實,強化對當事人的法律釋明和風險提示,平息當事人的鑒定沖動,引導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來化解糾紛。
三是溝通督促提前一步。業務庭與立案庭加強溝通,對司法委托所需材料,由立案庭相關負責同志把關檢查,避免提交的委托材料被高院回退,縮短委托材料的移送時間;加強與評估、鑒定單位的溝通協調,及時了解司法委托工作的進度,加大催辦督促力度,共同解決鑒定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防止案件長期休眠;在收到最終報告次日起及時恢復審理進度,15日內安排證據交換、庭審等審判活動。
四是方案優化提前一步。通過案件審理,及時確定司法委托的相關項目,優化司法委托方案,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當一方要求對工程審價,另一方提出質量鑒定并對質量問題的修復方案進行審價時,承辦法官在確認所有司法委托項目后,可以一并委托同一機構進行審計、評估、鑒定,有效避免了原來分別委托導致標準差異大、周期拖延久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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