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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2021實施

    2020-12-15 11:01    崇明三農    評論:0    瀏覽: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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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期,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近期,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的實施明確了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法律地位,將為本市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上海在探索實踐中不斷規范完善家庭農場發展路徑,取得了生產發展、農民增收、生態改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顯著成效。截至2019年末,上海共有家庭農場4347戶,家庭農場經營面積63.7萬畝,其中從事糧食生產的家庭農場4110戶,戶均水稻種植面積144.6畝。全市家庭農場水稻種植總面積59.4萬畝,占全市水稻種植面積的一半。家庭農場主平均年齡51歲,50歲以下占41.0%。

    促進家庭農場高質量發展,是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發展都市綠色生態農業的重要路徑。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強化家庭農場管理和發展,上海在全國率先啟動家庭農場地方立法工作。作為一部特色鮮明的促進法,《條例》將本市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中好的經驗做法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總結固化,在體例上不求大而全,以家庭農場名錄管理制度為基礎,從土地經營權獲取、財政支持、融資擔保、科技支持、人才培訓等多方面強化政府對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與規范。

    上海市促進家庭農場發展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維護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發揮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主體作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以及相應的扶持、指導、服務與規范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從事農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經營的主體。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制定政策措施,促進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和高質量發展。

    農業農村部門是本市家庭農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家庭農場相關政策的擬定和協調落實,承擔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指導、服務、規范等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規劃資源、商務、金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綠化市容(林業)、科技、文化旅游、生態環境、水務、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對家庭農場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本市實行家庭農場名錄制度。家庭農場可以按照規定納入名錄庫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也可以根據經營情況退出名錄庫。

    市農業農村部門制定本市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可以包括主要經營者的成員條件、技能水平、勞動力結構,以及土地經營權獲取、經營范圍與規模等事項。

    區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市農業農村部門的基本要求,結合當地資源條件、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等實際,對本區納入家庭農場名錄庫的具體要求作出細化規定。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家庭農場納入名錄庫的相關要求、扶持措施及入庫的家庭農場名錄向社會公開,并實行動態更新。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家庭農場依法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的直接補貼和項目支持。對國家和本市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生產經營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并可以按照規定進行處分。

    第六條 本市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保障農村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有序流轉。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優化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體系,健全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并做好相關政策咨詢、信息發布、價格指導等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原則,結合合理利用土地、農作物生長特點和保持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相對穩定等需求確定流轉期限,流轉期限原則上不低于三年。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土地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有效化解土地經營權流轉糾紛。

    第七條 家庭農場應當通過農村土地經營權公開流轉平臺獲取農村土地經營權,并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明確流轉期限、土地用途、流轉價格等內容。推廣使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

    家庭農場依法取得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土地經營權的,可以持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土地經營權首次登記。

    第八條 區、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對家庭農場用于倉儲、晾曬、冷藏保鮮、農機放置、農產品初加工等設施用地給予統籌支持和合理安排。

    鎮(鄉)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資源統籌等方式幫助家庭農場解決烘干晾曬、貯藏保鮮、農機服務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保障和更新等問題。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引導其開展面向家庭農場的病蟲害統防統治、肥料統配統施、機械化生產、灌溉排水、貯藏保鮮等服務。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通過財政補助、貸款貼息、先建后補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家庭農場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質量標準認證、市場營銷、技術創新與推廣、人員培訓等事項。

    第十一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增加對家庭農場的信貸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建立適合家庭農場特點的授信制度,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相匹配的流動資金貸款和中長期貸款業務,簡化貸款審批流程。

    通過設立的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資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資金,將符合條件的家庭農場納入政策性融資擔保政策的覆蓋范圍,完善風險補償機制。

    第十二條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為家庭農場提供政策性保險,引導家庭農場參加各類農業保險,增強家庭農場抵御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機構加強對家庭農場的綜合保險服務,建立健全包括農作物生產和農產品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等全流程風險保障體系,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

    第十三條 市、區科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家庭農場應用新品種、新技術、新農藝,支持有條件的家庭農場建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參與實施農業技術研究和推廣活動。

    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等機構應當組織農業科研人員、農技推廣人員,通過技術培訓、定向幫扶等方式,為家庭農場提供先進適用技術。

    第十四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可以自主決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并準予登記。

    第十五條 市、區商務、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家庭農場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合作關系,拓寬農產品流通渠道。

    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降低入駐門檻和促銷費用等方式,支持家庭農場發展農村電子商務。

    第十六條 支持家庭農場開展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推動品牌建設。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家庭農場開展品牌建設,給予指導和服務。

    第十七條 家庭農場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執行本市農業生產電價,并可以參照農民專業合作社執行農業分時電價。

    第十八條 家庭農場經營者應當提高從事農業生產管理的能力,參加相關技能培訓,掌握相應的知識和技能。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業職業培訓制度,完善新型職業農民、農業職業經理人、農村實用人才等培育計劃,提高家庭農場技術、管理等水平。

    鼓勵涉農院校、科研院所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采取田間教學等形式為家庭農場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職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者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十九條 本市戶籍人員在家庭農場就業期間,經協商一致,可以通過集體參保方式,參照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家庭農場經營者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擴大覆蓋面,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十條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信息服務管理平臺,開展家庭農場數據采集、運行分析等工作,收集、匯總、發布、更新國家和本市有關家庭農場發展的政策措施、行業動態等信息,為家庭農場提供個性化服務,并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本市開展家庭農場示范建設,發揮示范家庭農場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應用先進技術、實施標準化生產、提高農產品質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和完善市、區兩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并組織評審。對經評審認定為示范家庭農場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進行定期監測和動態調整,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條 家庭農場可以與相關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在資金、技術和市場等方面加強合作,形成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提高農業經營效益。鼓勵家庭農場發起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鼓勵家庭農場發展農產品初加工產業、休閑農業、創意農業,拓展互聯網銷售模式,加強與文化旅游等二三產業融合,促進都市現代農業發展。

    區農業農村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為家庭農場對外合作、產業延伸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家庭農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農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使用并維護好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一)擅自將流轉經營土地再流轉給第三方;

    (二)損害農田水利、林網等基礎設施;

    (三)從事掠奪性經營,損害土地、其他農業資源和環境;

    (四)擅自改變流轉經營土地的農業用途;

    (五)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項目和資金;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家庭農場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將其移出家庭農場名錄庫。

    第二十四條 侵犯家庭農場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促進家庭農場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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