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實上級關于長江禁捕工作有關會議部署要求,努力把崇明打造成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的標桿和典范,充分調動人民群眾檢舉揭發漁業違法的積極性,打好打贏長江禁捕退捕攻堅戰,根據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舉報獎勵辦法。
上海市崇明區漁業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監督,加大執法力度,鼓勵社會公眾踴躍舉報漁業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及時發現并制止漁業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長江流域、沿江灘涂、內陸河道違法捕撈等漁業違法行為的舉報和獎勵。
第三條 對下列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均屬獎勵范圍:
(一) 在長江內電捕魚;
(二) 在長江內使用絲網、深水網進行捕撈活動 ;
(三) 在長江沿江灘涂使用插網、地籠進行捕撈;
(四) 在長江內使用釣鉤等禁用工具進行捕撈;
(五) 在內陸河道內進行電捕魚;
第四條 舉報方式:可以采用電話、信函、來人等方式進行。
電話舉報:021-59621692(24小時)
信函舉報:收件單位——上海市崇明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收件地址——上海市崇明區城橋鎮利民路508號,郵編——202150。
第五條 舉報可以采取實名舉報或匿名舉報,鼓勵實名舉報。
實名舉報時舉報人應提供以下信息,并明確表示是否參加舉報獎勵:
(一) 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
(二) 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
(三) 被舉報人信息、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
匿名舉報時舉報人應明確表示是否參加舉報獎勵,但一經確認屬于本辦法第十四條(一)情形的,舉報獎勵資格取消。匿名舉報的,應提供能辯別其舉報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六條 舉報受理部門應就舉報人舉報的內容認真細致進行記錄,填寫《上海市崇明區漁業違法行為舉報受理登記表》,按程序報送漁政部門。舉報內容記錄或受理后,如發現重復舉報或系同一違法行為線索的,應及時與舉報人取得聯系,告知相關情況及獎勵規則。
第七條 漁政部門就舉報受理部門報送的舉報線索應及時開展調查、核實、處置,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八條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范圍;
(二) 舉報人提供的線索有明確的被舉報方且未被漁政執法部門掌握的;
(三) 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的。
第九條 同一違法行為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舉報人(按舉報受理記錄時間確定)。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書面舉報同一案件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領取。
第十條 查證屬實的主要依據:經查實的案件,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以取締的捕撈工具為依據。
第十一條 舉報的獎勵金額為:每起案件人民幣50元。
第十二條 漁政部門在舉報案件結案后,及時對舉報線索、獎勵條件、獎勵金額等予以認定,填寫《上海市崇明區漁業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并報上海市崇明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后30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漁政部門或提供本人銀行賬號領取。逾期未領取或未提供賬號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因特殊原因而委托他人領取的,受托人應于上述期限內持舉報人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漁政部門領取。
因無法通過舉報時留存的聯系方式聯系到舉報人,自漁政部門舉報案件結案后60日內,仍無法通知或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匿名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決定領取的,應當主動提供其身份辯別信息,便于驗明身份后領取獎金。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 各級政府機關、執法部門、新聞媒體、漁政執法人員、河道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 ;
(二) 舉報的違法捕撈行為已被市、區漁政部門掌握正在調查處理中的;
(三) 舉報前新聞媒體已經曝光的;
(四) 不屬于本區漁政部門管理范圍的;
(五) 因證據不足等原因,未經查實立案處理的;
(六)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受理、處罰、獎勵等相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對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所在單位及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嚴重擾亂漁政管理秩序,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漁政部門在核發獎金后,應當將有關舉報的受理登記、查處、審核、獎金發放等資料整理歸檔,建立舉報獎勵核發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漁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崇明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一年。
上海市崇明區農業農村委員會執法大隊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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