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最高檢20日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其中,在關于從重處罰的認定中,明確對于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下列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一是跨省(直轄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二是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轄市)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這是“兩高三部”首次就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聯合出臺專門文件。
紀要明確,對于行為人明知其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仍實施環境污染行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以污染環境罪論處明顯不足以罰當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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