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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最高法認定非直接身體接觸猥褻兒童罪

    2018-11-19 11:09    新華社    評論:0    瀏覽: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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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
    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據了解,在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擔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奸2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表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奸淫幼女“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當庭對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該指導案例明確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指出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強調對于不適宜繼續擔任撫養人的,檢察機關可建議、支持相關單位和個人提起變更撫養權,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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