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排除以及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等問題進行細化和完善。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共同債務究竟應如何認定?為何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重要認定標準?能否解決近年來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離婚后被負債”問題?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就相關焦點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夫妻“共債共簽”原則
記者:這份司法解釋強調,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程新文:這一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原則,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后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范,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盡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一條重要認定標準
記者:司法解釋為何要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認定標準?“家庭日常生活”的標準是什么?
程新文:通常所說的“家庭日常生活”,學理上稱之為日常家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并由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等八大類。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雙方的職業、身份、資產、收入、興趣、家庭人數等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需要強調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況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費,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費、日用品購買、子女教育、老人贍養等各項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共同經營負債視情而定
記者: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圍很廣,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之外的夫妻債務,如何界定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程新文:司法解釋規定,對于上述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債權人舉證證明,即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有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但是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或者形成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而產生,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情形更為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權的情形。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以及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等。
體現雙向保護的原則
記者:目前,社會各界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離婚后被負債”等問題反映強烈。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能否解決相關問題?
程新文: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最高法由此確定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出臺后有效遏制了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現象,較好地維護了市場交易安全,保護了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近年來有關夫妻債務的認定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另一方的情形凸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28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虛假債務和非法債務不受保護,并下發通知強調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保障未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等。
夫妻債務認定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體現了雙向保護的原則,解決了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額舉債,“被負債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沉重債務問題。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既不能讓夫妻一方承擔不應該承擔的債務,也不能讓本該承擔債務的夫妻一方逃避責任。
大額舉債須協商一致
記者:對公眾而言,如何在這類糾紛中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程新文:對于債權人一方而言,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如果擔心舉債一方不能及時或者無力償還所借債務,就應當讓舉債一方的配偶共同簽字,從而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保障。
對于未舉債的配偶一方而言,由于和舉債一方存在夫妻關系,從締結婚姻關系那一刻起,夫妻即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不需要一方的特別授權。但是,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較大數額的舉債等,必須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不得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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