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MingS.COM崇明網訊 如果你以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最多被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那就錯了。根據《消防法》,“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情節嚴重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近日,一名男子在嘉定區博樂路的小商品市場抽煙,無視禁煙標志且不聽勸阻,最終被處以行政拘留3天。
當天下午,謝某和妻子來到小商品市場內購物。期間,謝某無視禁煙標識,一邊閑逛一邊抽煙。
周圍市民看不下去,上前多次勸阻,反而遭到惡言相向。
接到投訴后,保安趕到現場進行規勸,謝某仍然我行我素,甚至當著保安的面繼續抽了兩口:“我追上去叫他,小伙子這里是消防重點單位,不能抽煙的,他不睬我,繼續抽。”控制住謝某后,保安立即報警,直到被帶到拘留所,謝某才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據嘉定消防支隊黃警官介紹,《消防法》第63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最終,謝某被處以行政拘留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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